一、本補充規定依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
以下簡稱本準則)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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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北市公私立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各校)應成立編班委員會,由校長
、相關處室主任及組長、教師(會)代表、學生家長會代表組成,由
校長擔任召集人,負責籌劃執行編(調)班及分組學習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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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校辦理編班作業前,應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及輔導工作委員會
,研議下列事項,並送交編班委員會作為辦理依據:
(一)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1.考量特殊教育學生特殊學習需要,優先遴用熱心、有意願之教
師擔任導師。
2.就身心障礙學生之個案實際狀況或依據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
定及就學輔導會建議,斟酌減少該生就讀班級之人數至多三人
。
(二)輔導工作委員會:
1.評估「教育部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通報系統」中高關懷學生之
個案狀況,衡酌學生學習生活適應及班級經營需求。
2.就前述中高關懷學生個案實際狀況,確定進行分散編班與否,
以利進行預防性輔導或介入性輔導。
如有必要時,由編班委員會會同特殊教育委員會及輔導工作委員會聯
席召開會議共同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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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校辦理編班作業時,應行注意事項如下:
(一)各班學生人數以該年級每班平均人數(含身心障礙學生抵減人數
)增減二人之間為原則。
(二)兄弟姊妹在同一年級之學生依學生家長意願,可同班或不同班,
但不得指定班級。
(三)教師子女不得編入教師本人擔任導師之班級;惟特殊情況,專案
報教育局核定者,不在此限。
(四)新生班級導師抽籤,除依本準則外,應由各班導師到場親自抽籤
,無法親自抽籤者,應事先以委託書委託他人代抽。各班導師抽
籤確定後,除因離職等特殊情形外,各年級導師以維持不變為原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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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校訂定年級內分組學習計畫時,除依本準則外,應邀請特教教師及
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參加,並考量身心障礙學生之個別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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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生經編班確定後,如學生於原班適應不良,應依下列程序申請調班
,必要時學校得視個案情形邀請專家或學者列席提供諮詢及指導:
(一)由家長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教務處提出申請,惟不得指定轉入班
級。學生家長無法提出書面而以口頭提出時,經學校作成書面紀
錄,家長確認簽名或蓋章後,視為提出書面申請。
(二)教務處受理後,應協調輔導室指派輔導教師瞭解及妥善輔導,如
確實無法解決者,應召開編班委員會研議;會議議程得由輔導教
師、原班導師報告處理情形後,提請編班委員會於七日內審議,
並研議相關配套措施。
(三)學校受理有關性別平等、霸凌、體罰事件,進入調查程序後,教
務處應考量學生狀況,指定暫時調入同學年或同年段之班級就讀
。學校應於事件調查完成後於三日內,召開編班委員會審議調班
。
(四)如獲同意調班,得由教務處視各班人數多寡,編入人數較少班級
或適合輔導該生之班級;並應邀請擬轉入班級導師參與編班委員
會議,俾瞭解學生,作為日後輔導參考。
(五)編班委員會決議後,由教務處通知學生家長。
如有特殊情形,由教務處協同輔導室評估後,送校長核定調入適
當班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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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生調班案件之相關配套措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其調班原因係本人或其他學生造成者,應由輔導室及學生事務處
將相關學生列為個案輔導對象,予以妥善輔導。
(二)其調班原因係原班教師造成,應由學校將其列入輔導對象,除加
強視導外,並隨時詳細記錄其教學與班級經營情形,必要時得彙
整相關資料提供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對於不適任教師應妥善輔
導,必要時依規定解聘,以確保學生受教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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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校編班完成後,補報到之新生應由教務處擇期辦理公開抽籤,分配
就讀班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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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轉學生之編班,依不同時間點分別處理,方式如下:
(一)學生於開學前轉入時,除特殊個案外,學校應備妥轉學登記冊,
供學生登記,並得視男女均衡性、班級人數及身心障礙人數多寡
,採公開抽籤方式編入適當班級。
(二)學生於學期中轉入,得視男女均衡性及身心障礙人數多寡,以編
入學生數較少之班級為優先考量。如各班學生人數相同時,以抽
籤方式決定班級。
(三)學生因故辦理轉學後再轉入時,基於考量學生適應環境能力,以
轉入原班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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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校實施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應訂定相關配套措施,以利學生之學習
輔導,並應將編班作業、導師編配及分組學習等相關資料妥為保存三
年,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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