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補充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北市教中字第 1083007558 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第6點、第7點,自函頒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教育類 / 高國中教育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三、各校辦理編班作業前,應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及輔導工作委員會
    ,研議下列事項,並送交編班委員會作為辦理依據:
  (一)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1.考量特殊教育學生特殊學習需要,優先遴用熱心、有意願之教
          師擔任導師。
        2.就身心障礙學生之個案實際狀況或依據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
          定及就學輔導會建議,斟酌減少該生就讀班級之人數至多三人
          。
  (二)輔導工作委員會:
        1.評估「教育部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通報系統」中高關懷學生之
          個案狀況,衡酌學生學習生活適應及班級經營需求。
        2.就前述中高關懷學生個案實際狀況,確定進行分散編班與否,
          以利進行預防性輔導或介入性輔導。
    如有必要時,由編班委員會會同特殊教育委員會及輔導工作委員會聯
    席召開會議共同研議。

六、學生經編班確定後,如學生於原班適應不良,應依下列程序申請調班
    ,必要時學校得視個案情形邀請專家或學者列席提供諮詢及指導:
  (一)由家長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教務處提出申請,惟不得指定轉入班
        級。學生家長無法提出書面而以口頭提出時,經學校作成書面紀
        錄,家長確認簽名或蓋章後,視為提出書面申請。
  (二)教務處受理後,應協調輔導室指派輔導教師瞭解及妥善輔導,如
        確實無法解決者,應召開編班委員會研議;會議議程得由輔導教
        師、原班導師報告處理情形後,提請編班委員會於七日內審議,
        並研議相關配套措施。
  (三)學校受理有關性別平等、霸凌、體罰事件,進入調查程序後,教
        務處應考量學生狀況,指定暫時調入同學年或同年段之班級就讀
        。學校應於事件調查完成後於三日內,召開編班委員會審議調班
        。
  (四)如獲同意調班,得由教務處視各班人數多寡,編入人數較少班級
        或適合輔導該生之班級;並應邀請擬轉入班級導師參與編班委員
        會議,俾瞭解學生,作為日後輔導參考。
  (五)編班委員會決議後,由教務處通知學生家長。
        如有特殊情形,由教務處協同輔導室評估後,送校長核定調入適
        當班級。

七、學生調班案件之相關配套措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其調班原因係本人或其他學生造成者,應由輔導室及學生事務處
        將相關學生列為個案輔導對象,予以妥善輔導。
  (二)其調班原因係原班教師造成,應由學校將其列入輔導對象,除加
        強視導外,並隨時詳細記錄其教學與班級經營情形,必要時得彙
        整相關資料提供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對於不適任教師應妥善輔
        導,必要時依規定解聘,以確保學生受教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