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輔導本市各高級中學辦理附
設國中部應屆畢業生直升入學,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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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高中附設有國中部者(以下簡稱各完中),其招收高一新生,除可
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辦理各項招生外,亦可辦理校內國
中部及鄰近國中應屆畢業生直升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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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北區高中職免試入學及直升入學名額比例併計,其名額如下:
(一)公立完中應為本局核定當學年度高一普通班及綜合高中招生總額
之百分之六十五以上。
(二)私立完中應為本局核定當學年度高一普通班及綜合高中招生總額
之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三)基北區高中職免試入學及申請入學當年度如有最低招生名額比例
之規定,各校應從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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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本局核定之直升入學名額,其報到後所遺缺額,應併入申請入學、
登記分發或私立高中單獨招生管道之錄取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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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高中應採計學生在校成績,並得將學生特殊事蹟納入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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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高中應組成直升入學委員會,擬定招生計畫(內容包含招生名額、
招生對象、參加資格、錄取標準、缺額處理、報名、報到、錄取公告
期程等規範)及處理申訴及緊急案件,並於當年一月底前將所擬定之
計畫函報本局核備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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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前點所組成之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擔任,並置委員十一至
十九人,由校長聘請學校行政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擔任,其中
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三人。另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
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當學年度參加直升入學之學
生時,應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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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高中辦理直升入學,每年僅得辦理一次,且應於當年度基北區高中
職免試入學報名之前辦理完竣,並於七日內,函知本局實際報到人數
。錄取學生名單及參加學生成績一覽表留校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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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參加直升入學學生經錄取報到,且未於期限內聲明放棄者,不得再參
加當學年度其他各項入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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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私立高中附設有職業類科者,其附設有國中部直升職業類科之辦理
方式,除應併計本局核定當學年度高一職業類科之招生名額外,餘均
應比照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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