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及所屬學校專任專業輔導人員績效評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
    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之績效評核,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局及所屬學校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績效評核,應本綜覈名實、獎優
    汰劣之精神,作準確客觀之評核。

三、專任專業輔導人員績效評核區分如下:
    (一)年度績效評核:指於每年年終評核連續任職滿一年者當年度聘
          用期間之成績。
    (二)另予績效評核:指於同一績效評核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者辦
          理之績效評核。

四、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平時評核之獎懲,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標準參照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所定記大功、記大過之標準及臺北市政府及
    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辦理。
    平時評核之獎懲得互相抵銷。

五、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年度績效評核應以平時評核為依據,就其工作表現
    、行政配合度、專業增能與發展及品行評核之;單位主管應就所屬專
    任專業輔導人員平時之工作表現、行政配合度、專業增能與發展及品
    行嚴加評核,詳予記錄,作為年度績效評核之依據。其中工作表現分
    數占評核總分數百分之四十,行政配合度分數占評核總分數百分之二
    十,專業增能與發展分數占評核總分數百分之二十五,品行分數占評
    核總分數百分之十五。
    前項評核之格式及細目,如附表一、附表二。

六、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年度績效評核結果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
    三等,各等分數及獎懲規定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晉薪點一階續聘。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留原薪點續聘。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不續聘。
    另予績效評核者,考列甲等及乙等留原薪點續聘,考列丙等不續聘。
    本局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年度績效評核應由臺北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
    以下簡稱輔諮中心)完成初核工作後,由臺北市政府授權本局覆核;
    學校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年度績效評核應由學校完成初核工作後,由臺
    北市政府授權本局覆核。

七、學校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年度績效評核學校初核占評核總分數百分之三
    十,本局覆核占評核總分數百分之七十,學校初核分數超過八十五分
    或低於七十五分需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本局由輔諮中心督
    導以上主管人員、中等教育科及國小教育科代表組成年度績效覆核小
    組,就本局及所屬學校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年度績效進行覆核事宜。本
    局及所屬學校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年度績效覆核結果依程序送本局首長
    核定。

八、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年度績效評核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
    等:
    (一)遲到或早退,年度內累積達五次。
    (二)平時評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
    (三)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
    (四)曠職一日或年度內累積達二日。
    (五)違反專業工作倫理之規定,情節輕微。

九、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年度績效評核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考列丙等
    :
    (一)平時評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一大過以上處分。
    (二)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
    (三)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有具體事實。
    (四)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
    (五)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
          有確實證據。
    (六)曠職繼續達三日或年度內累積達五日。
    (七)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八)違反專業工作倫理之規定,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

十、專任專業輔導人員離職時,單位主管應填具離職人員評核表,逐級陳
    核後送人事室存參,作為日後聘用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