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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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及所屬學校專任專業輔導人員績效評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制定依據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109年6月28日
學校應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依學校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專業輔導人員績
效考核初核,並報學校主管機關考核。
學校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十二月辦理專業輔導人員績效考核。
專業輔導人員績效考核結果,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除第
六條第二項規定外,各等分數及獎懲規定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晉薪點一階續聘。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留原薪點續聘。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不續聘。
專業輔導人員之年終工作獎金,比照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
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至第三項配合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三、一百零七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十二點第一項第
    二款規定,聘用人員比照該注意事項規定核發年終工作獎金,爰於第
    四項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