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本市合法遊藝場業(以下
簡稱遊藝場業)電動玩具機具補證檢驗事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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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教育部八十一年一月十三日臺(81)社字第0二一九七號公告
之「遊藝場業電動玩具補證檢驗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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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注意事項所稱補證檢驗對象係指遊藝場業於八十年三月十三日前未
經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檢驗合格,但為合法進口或製造且有證明文件之
電動玩具機具。
前項所稱遊藝場業除應符合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第三條規定外,並
應具備左列資格:
(一)在教育部七十九年十二月十日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發布施行後
,經本局許可並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登記有案,領有營業執照
者。
但在管理規則發布施行前已辦妥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者,則
不在此限。
(二)為臺北市遊藝場商業同業公會之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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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為辦理本市遊藝場業電動玩具機具補證檢驗,應組成電動玩具機
具補證檢驗小組(以下簡稱補證檢驗小組)辦理之。
補證檢驗小組得委請臺北市遊藝同業同業公會召集(以下簡稱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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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證檢驗小組由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行政人員一人到三人:由本局(或公會)遴聘之;辦理有關檢驗
補證工作之受理、審核、代辦經費收支、協調及檔案資料與行政
事宜。
(二)技術人員三人至五人:由本局(或公會)遴聘專家學者擔任之,
辦理電動玩具機具之檢驗、鉛封、修封及黏貼合格標示證等事宜
。
(三)督導人員一人至二人:由本局遴派本局業務相關人員擔任之,辦
理監督補證檢驗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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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證檢驗小組辦理遊藝場業電動玩具機具補證檢驗程序如左:
(一)業者應將待檢機具造冊(如附件一)並檢附電動玩具機具補證檢
驗申請表(如附件二)向補證檢驗小組申請檢驗。
(二)審核申請表冊。
(三)經初審(書面審查)合格者,應於接獲通知後七日內至指定地點
繳納補證檢驗費,逾期退件。
(四)補證檢驗小組依排定之日期至現場辦理補證檢驗,業主應在場配
合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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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補證檢驗小組應依左列規定實施檢驗:
(一)書面與名稱應相同。
(二)線路配置應正常,不得有雙線配置或遙控裝置等。
(三)投入口:
1.鋼珠類機具每一分鐘之進珠數不得超過一百顆。
2.鋼片類機具每一次之投片數不得超過五片。
3.計分類機具每一次之投注分數不得超過四十分。
(四)機具規格:
1.鋼珠類機具之最高出珠數不得超過六千顆。
2.鋼片類機具之最高出片數不得超過四百片。
3.計分類機具之高得分數不得超過一萬分(益智類電動玩具除外
)。
(五)機具結構不得有掉幣口、掉幣馬達或掉幣設備等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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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補證檢驗小組符合規定者,即予以鉛封或條封並黏貼合格標示證;
未符合規定者,業主應於三十日內改善並申請複驗,逾期不予受理;
申請複驗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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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補證檢驗合格標示證應編列號碼,除建檔列冊管理外,分別黏貼於
電動玩具機具之下面和側面右上方,並在軟體程式積體電路(即IC
板)上鉛封或條封。
補證檢驗合格標示證之種類,對無兌獎之益智性電動玩具以綠色合格
標示證標明之;對採兌獎之娛樂性電動玩具以紅色合格標示證標明之
。
補證檢驗合格標示證不得任意移轉至其他機具使用或毀損或變造。
補證檢驗小組需補證檢驗合格標示證,由本局向教育部申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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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補證檢驗小組應訂定補證檢驗收費標準表,併同核算明細,由公會加
列於其年度總預算內,並提報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及本局
備查後專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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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
(一)經檢驗合格之電動玩具機具有拆封之必要時,應依第五點程序
辦理再驗。
(二)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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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注意事項報教育部核備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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