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學齡兒童入學年齡之計算,以當年度九月一日滿六歲者,均予列冊分
發。
資賦優異之未足齡兒童提早入學,依教育部頒之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
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六歲應入國民小學之學齡兒童,各戶政機關應於當年度五月底前完成
調查造冊,由各區公所依據國民小學學區於六月十日前分發,並於六
月二十日前通知入學。
四、 國民小學每班學生人數以三十人為原則,至多不超過三十五人;新
生每班平均達三十五人得宣布為新生分發額滿學校,但為維護學生
受教權益,鄰近學校不宜同時宣布額滿,必要時其每班學生人數得
超過三十五人。
前項人數標準,得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配合教
育部政策調降之。
五、教育局為避免浪費教育資源,得公告指定凡郊區或學區人口外移之學
校為大學區制學校,不受原劃訂學區之限制。
設籍於臺北市之學童得申請至前項學校就讀。
六、學齡兒童及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當年度四月二十五日前設籍在額滿
國民小學學區內,其二親等內直系血親或法定監護人於同日前持有座
落學區內房屋所有權狀證明,並有居住事實者,得優先分發就讀。
符合前項規定之人數,如超過學校得容納名額,則依設籍先後分發入
學。
依第一項規定分發後,學校仍有缺額時,則依設籍先後分發至額滿為
止,其餘未受分發之學齡兒童應分發至鄰近學校就讀。
七、經教育局鑑定之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局依特殊教育法安置適當學校就
讀。
父母均持有殘障手冊之學齡兒童,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得向教育局
申請分發至適當學校就讀。
八、兒童保護個案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函介教育局分發適當學校就讀,不
受學區限制。學期中分發不受第十點限制。
九、同一門牌號碼分發額滿學校以一人為限,但學齡兒童之兄弟姊妹,或
經提供自有房屋所有權狀、公證租賃證明、其他足資證明等文件之一
,由區公所審核確有兩戶以上居住之事實者,不在此限。
十、額滿國民小學經完成新生分發後不再接受分發﹐學期中亦不受理學生
轉入,其轉學或異動缺額應俟寒假以後比照第六點、第九點及第十七
點分發方式辦理轉入。
十一、學齡兒童之兄弟姊妹已就讀改分發學校者,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得向區公所或學校提出申請,免遷戶籍而就讀該學校。
十二、未額滿國民小學,由區公所依學區分發入學。
額滿國民小學新生分發作業程序如下:
(一)教育局邀集區公所及學校代表開會,預估各校報到率及須至區公所
辦理分發登記之學齡兒童設籍日,並公告額滿學校名單。
(二)區公所依預估報到率通知設籍較晚之學齡兒童之父、母或法定監護
人辦理申請分發登記。
(三)學齡兒童之父、母或法定監護人至區公所辦理分發登記。
(四)區公所及學校公布分發結果。
十三、區公所辦理額滿學校新生分發作業時,得商請額滿學校派員協助。
十四、區公所完成新生分發作業,於新生報到日後,始將戶籍遷入學區之
學齡兒童,由學校核對學區受理報到;如該校為額滿學校則辦理改分
發。
十五、學齡兒童電腦資料轉檔及戶政事務所造冊,以每年四月二十五日為
基準日。
前項基準日至新生報到日期間,學齡兒童戶籍有異動時,由戶政事務
所定期提供資料予區公所辦理分發作業事宜。
十六、臺北市各公立國民小學現職編制內教職員工之子女或受監護人得優
先隨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就讀於所服務之學校。
十七、依教育部頒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僑生回國就學及
輔導辦法、外國學生來華就學辦法、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回
國學人及科技人員子女返國就讀中小學輔導要點申請入學之學齡兒童
,得依其規定分發國民小學就讀。
大陸地區人民持有護照及居留者,其學齡兒童入學,比照本市新生入
學分發作業方式辦理。
依前二項分發結果,該校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每班三十五人。
十八、國立臺北師範學院、國立政治大學及臺北市立師範學院現職編制內
教職員工之子女或受監護人得優先隨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就讀於各
該學校附設之實驗國民小學。
依第十七點及前項規定辦理後仍有餘額時,國立臺北師範學院及臺北
市立師範院附設實驗國民小學應比照臺北市各國民小學劃分學區,依
學區分發入學方式辦理;國立政治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則以學區為
範圍,以登記抽籤方式入學。
十九、未申報戶籍之學齡兒童,得依其出生證明等資料,依其居住地址,
分發入學。
對於前項學齡兒童,區公所及學校應請其補辦戶籍登記,並轉知戶政
事務所予以協助。
二十、學齡兒童因身心障礙依強迫入學條例申請暫緩入學、在家自行教育
或免強迫入學者,由各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各校依強迫入學條例第十
二條、第十三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審慎審核之。
學齡兒童因殘障、疾病、發育不良、性格或行為異常,經公立醫療機
構檢查,證明其情形達到不能入學之程度者,得由學校核定暫緩入學
一年。健康尚未恢復,經公立醫療機構證明者,得再核定暫緩至健康
恢復時入學。學校核定暫緩入學,應報區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備查。
學齡兒童經公立醫療機構證明,確實重度智能不足者,由其父母或法
定監護人向區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申請准免強迫入學。
二十一、學齡兒童之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應於新生報到日持入學通知書及
戶口名簿至分發之國民小學報到;其未收到入學通知書者應持戶口名
簿至分發之學校報到,並由學校直接核對分發名冊受理報到。
二十二、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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