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劃分學區時,應顧及學校容 量,並保障學區內學生優先就學之權利;其學區劃分原則及分發入學規 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相鄰直轄市、縣(市)地區之學區劃分,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 實際狀況協商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