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私立幼稚園輔導網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06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輔導私立幼稚園實施要點。

二、目的:加強教育行政單位與各私立幼稚園之溝通聯繫,以提昇行政效
    率。

三、輔導員:由各國小指派主任或幼稚園園長擔任輔導員,任期一年,得
    續聘之。

四、輔導區域:以國小學區為單位,以區內各私立幼稚園為輔導對象,並
    視各私立幼稚園分布情形劃分輔導區域。

五、輔導工作項目:
  (一)宣導幼稚教育法令,輔導幼稚教育正常發展。
  (二)參考幼稚教育評鑑手冊,輔導學區內私立幼稚園之行政管理,環
        境與設備之教保活動等事項。
  (三)對學區內已立案幼稚園實施輔導與意見溝通(每學期至少乙次)
        ,並負責學區內未立案幼稚園平時之查報取締工作。
  (四)學區內私立幼稚園訪視紀錄表(附表一)、已立案幼稚園現況調
        查表(附表二)、未立案幼稚園調查表(附表三),應根據確實
        資料填註並報局辦理(上學期應於十月三十日前、下學期應於四
        月三十日前陳報)。
  (五)協助解決學區內私立幼稚園各項工作之推展並擔任緊急聯絡網連
        繫重要事件及文件資料之轉發與蒐集。
  (六)督促學區內私立幼稚園依規定時間陳報幼稚園概況表(每學年度
        開學後一個月內陳報,不必備文)、教職員一覽表(每學年度開
        學後一個月內繕造四份,備文報核)及教職員異動表(異動後五
        日內繕造四份,條文報核)等例行表報。
  (七)每學年舉辦幼稚園教師與國小一年級教師座談聯誼會一次,研討
        學前教育與國民教育之配合事宜。
  (八)其他臨時交辦有關幼稚教育事宜。

六、經費:輔助員查訪所需經費,由學校學當年度既編之相關經費項下勻
    支。

七、獎勵:負責輔導網工作之輔導員,於年度結束時,得依其表現,酌予
    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