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學前幼兒就學費用差額補助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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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
    ( 107年–111 年)」及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幼兒園合
    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第十三點規定,以保障臺北市(以下
    簡稱本市)幼兒接受學前教育之原有福利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並符合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
    (一)二歲至四歲幼兒:就讀本市公立幼兒園及與本局合作簽約之準
          公共幼兒園,在核定招收人數內,且第一學期於八月一日前,
          第二學期於二月一日前與父母任一方或監護人共同設籍本市,
          並持續共同設籍至該學期結束為止,其父母雙方或行使負擔幼
          兒權利義務一方、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
          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
          。
    (二)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就讀本市經許可設立之非營利幼
          兒園及準公共幼兒園,在核定招收人數內,且第一學期於八月
          一日前,第二學期於二月一日前即設籍本市,並持續設籍至該
          學期結束為止。
    (三)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核定暫緩就讀
          國民小學,且符合前款規定者。
    前項所稱之二歲至五歲幼兒,指申請補助之學年度九月一日時,年滿
    該歲數者。
    本要點所稱公立幼兒園,指本市之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市立幼
    兒園、國立大學及本市市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暨本市
    市立特殊教育學校幼兒部。非營利幼兒園,指依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
    法辦理,且營運成本採由家長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共同分攤
    者。
    第一項所稱監護人,不包括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二條之監護人。

三、本要點之就學費用差額補助標準如下:
    (一)公立幼兒園:就讀全日制或半日制,並使用午餐之二歲至四歲
          幼兒,每生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八千元;半日制
          者每生每學期最高補助七千八百三十元。
    (二)非營利幼兒園:就讀全日制或半日制之五歲幼兒,每學期減去
          政府協助支付非營利幼兒園就學費用,依附表額度補助,每人
          每學期所領取之補助總金額,不得超過幼兒應繳之全學期收費
          總額。
    (三)準公共幼兒園:
          1.就讀全日制或半日制之五歲幼兒,每學期減去政府協助支付
            準公共幼兒園就學費用,依附表額度補助。
          2.就讀全日制或半日制之二歲至四歲幼兒,幼兒園之收費數額
            每月平均低於九千二百七十六元以下者,補助每生每月扣除
            原享有本市育兒津貼補助二千五百元及學費補助二千二百七
            十六元與家長每月繳費之差額,每月最高補助四千五百元。
    前項附表所指家戶年所得、不動產及家戶年利息所得,均以幼兒與其
    父母或監護人合計之總額計算。

四、本要點之補助,除有特殊情形經本局認定外,以幼兒之父母雙方或監
    護人為申請人。

五、本要點之各項差額補助採學期制。每學期之受理期間,由本局公布,
    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六、本要點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本局:學前幼兒就學費用差額補助之規劃、系統建置維護、督
          導、核定、撥款與查核等事宜。
    (二)本市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及準公共幼兒園:協助幼兒父
          母或監護人受理申請及轉撥本補助款作業事宜。

七、申請方式及審核程序:
    (一)申請人應於受理期間截止前,檢具申請書向幼兒就讀之幼兒園
          提出申請。
    (二)幼兒園受理前項申請後,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檢具申請書、
          各學期符合補助規定之幼兒申領清冊及幼兒園金融機構帳戶影
          本等相關資料彙送本局;本局審核符合補助資格者,於該學期
          結束前完成撥款程序。
    (三)幼兒園應於本局撥付補助款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採預先扣
          繳者,得免轉撥款項,而逕予抵銷;未預先扣繳者,幼兒園應
          於本局撥付補助款後,立即轉撥申請人。本局得不定期抽檢幼
          兒園撥款紀錄。
    本補助之申請文件格式及各園應備資料,由本局於每學期受理期間開
    始前公布。

八、幼兒於學期中轉換就讀之幼兒園者,申請人仍應向其轉入之幼兒園,
    於就讀之日起七日內,提出第七點第一項第一款之申請書。
    申請本補助所應檢具之文件不完備者,本局應通知申請人或幼兒園限
    期於二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申請不符第二點規定或違反第九點規定者,本局應駁回其申請。

九、申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局應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撤銷或
    廢止原核准補助,並限期命其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
    行。
    (一)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申請補助或檢具之申請資料有偽造、變
          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
    (二)其他不符合本要點規定之情事。

十、為查核幼兒及申請人補助資格,本局得向相關政府機關查調幼兒及申
    請人之戶政與財稅相關資料。
    依前項規定取得之個人資料,其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
    關規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十二、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