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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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學前幼兒就學費用差額補助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制定依據

1. 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十三、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按月向幼兒父母或監護人收取之費用,規定如
      下:
      (一)一般家庭幼兒每人每月繳交最高新臺幣四千五百元,第三人
            以上者,每人最高新臺幣三千五百元,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
            戶家庭之子女,免繳費用。
      (二)幼兒每人每月收費,扣除前款父母或監護人自行繳交之費用
            外,所餘費用,由政府協助支付。
      (三)五歲幼兒免學費所獲得之補助與前款政府支付費用,得採最
            有利於父母或監護人之方式,擇一為之。
      違反前項規定向家長收取費用,經地方政府查察屬實者,應於收到
      地方政府書面通知當日起,一個月內將超收費用全數退還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