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按月向幼兒父母或監護人收取之費用,規定如
下:
(一)一般家庭幼兒每人每月繳交最高新臺幣四千五百元,第三人
以上者,每人最高新臺幣三千五百元,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
戶家庭之子女,免繳費用。
(二)幼兒每人每月收費,扣除前款父母或監護人自行繳交之費用
外,所餘費用,由政府協助支付。
(三)五歲幼兒免學費所獲得之補助與前款政府支付費用,得採最
有利於父母或監護人之方式,擇一為之。
違反前項規定向家長收取費用,經地方政府查察屬實者,應於收到
地方政府書面通知當日起,一個月內將超收費用全數退還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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