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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適切運用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之教學資源,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指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十三條規定所涵蓋之情感教育、性教育、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性別
    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教育,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
    凌防治教育等課程。

三、學校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時,應依照下列原則審慎選用
    相關教材及教學資源,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及課程發展委員會
    檢視及審查通過,以利委員瞭解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實施方式,及充分
    討論以求專業共識與周延:
    (一)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之意旨。
    (二)符合教育部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性別平等教育議題
          融入課程之核心素養、學習主題與實質內涵。
    (三)符合學生身心與認知發展階段。

四、各校訂定之學年度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包含正式課程、非正式課
    程及晨光時間課程)除應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及課程發展委員
    會討論通過後實施外,亦應於期初公告各校網站專區,俾供家長瞭解
    及親師共學。另學校邀請校外人士或團體進行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或相
    關宣導活動,宜規劃開放家長、教師觀課措施及提早告知觀課日期,
    以利親師溝通。

五、本局提供學校性別平等教育課程之教學資源,其內容應為政府機關編
    印或審查通過,或經臺北市性別平等教育輔導團檢視與審查,必要時
    經臺北市政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得提供學校。

六、各校選用輔助教材教學時,應考慮是否有助於學生思索與傳達真正的
    教學意涵,及能否引導學生朝向較正確的方向思考,建立保護自己、
    尊重他人,進而落實性別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