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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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
育、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教育
,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教育等課程,以提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
識。
〔立法理由〕
一、依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十一案理由書略以:「一旦通過本複決案,有
    鑑於同志教育課程乃教育部基於性平教育法施行細則第本可實現尊重
    不同性傾向、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的性平法立法精神。故適齡之
    同志教育,並未影響同性性傾向者之性平地位。」爰此,公民投票案
    第十一案理由書仍肯認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二條性別平等教育之實施
    ,國民中小學教育階段得藉由性教育、情感教育等課程,以教育方式
    尊重性別氣質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二、查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規定第二條第一款:「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
    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
    平等。」及第十七條第二項:「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
    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
    又查第二條第五款:「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
    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
    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第十二條第一項:「學校應提供性別平
    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
    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第十四條:「學校不
    得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
    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性
    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者,不在此限。」「學校應對因性別、性
    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
    改善其處境。」爰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除情感教育、性教育之外
    ,依法應涵蓋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
    、性傾向教育在內。
三、復依聯合國一九八九年兒童權利公約第二條規定,兒童不應因性別之
    不同而有所歧視、第二十九條明定性別平等為兒童教育之目標。我國
    二零一四年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二條復規定:「公約所揭示保障及
    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一般性意見第
    四號、第十三號、十五號及第二十號、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
    意見第二十七點,均提及應確保兒童在性別、性取向、性別認同,以
    及青少年在性傾向,有不受歧視權。
四、爰依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十一案理由書、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規定、
    兒童權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童權利公約一般性意見、兒
    童權利公約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意見,以參採該公投案理由
    書之內容,及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並考量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
    性霸凌之防治是性別平等教育法的重要規定及立法目的,且性騷擾、
    性侵害與性霸凌的防治已明定於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將「
    同志教育」用語改為「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
    性別認同、性傾向教育,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教育」,意
    指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不同性別特徵、不同性別特質、不同性別認
    同、不同性傾向,及落實防治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以充實國民
    中小學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內涵,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