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實施十二年國民教育課程推動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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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因應一百零八學年度新課綱發
    展及落實核心素養、適性揚才之理念,並協助各校推動十二年國民教
    育,組成臺北市實施十二年國民教育推動會(以下簡稱本會),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推動各校校訂選修課程及落實彈性學習課程。
  (二)轉化前導學校實施經驗,提供各校參考。
  (三)持續強化素養導向教學的專業實踐與支持。
  (四)協助師資預備及專長培訓。
  (五)完善各項法規及經費配套措施。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五人,本局局長為召集人,其餘委員由局長就下列人
    員聘(派)兼之:
  (一)本局代表六人。
  (二)教育學者專家六人。
  (三)教師代表四人。
  (四)家長代表四人。
  (五)學校校長代表四人。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機關代表身分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任期內因故出缺時,應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
    滿之日止。

五、本會之組成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六、本會得視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
    ,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本會並可下分各小組,結合現行高國中小工
    作圈或群組中心運作。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會議時,得
    指派相當層級代表出席。
    本會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指派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
    會行政業務及幕僚作業。

八、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出席費。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