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實施十二年國民教育課程推動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北市教綜字第1083020505號 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至第3點、第6點,自函頒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 推動十二年國民教育課程諮詢會作業要點)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教育類 / 各級教育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因應一百零八學年度新課綱發
    展及落實核心素養、適性揚才之理念,並協助各校推動十二年國民教
    育,組成臺北市實施十二年國民教育推動會(以下簡稱本會),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推動各校校訂選修課程及落實彈性學習課程。
  (二)轉化前導學校實施經驗,提供各校參考。
  (三)持續強化素養導向教學的專業實踐與支持。
  (四)協助師資預備及專長培訓。
  (五)完善各項法規及經費配套措施。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五人,本局局長為召集人,其餘委員由局長就下列人
    員聘(派)兼之:
  (一)本局代表六人。
  (二)教育學者專家六人。
  (三)教師代表四人。
  (四)家長代表四人。
  (五)學校校長代表四人。

六、本會得視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
    ,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本會並可下分各小組,結合現行高國中小工
    作圈或群組中心運作。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會議時,得
    指派相當層級代表出席。
    本會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