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據教師待遇條例第十八條及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規定
訂定之。
|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編制內,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
|
三、學校教師參加及指導學生參加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辦
理且透過公開評比(選)機制之評比(選)活動或競賽獲獎,依參加
人數及規模等級發給獎金:
(一)依參加人數:分為個人競賽或團體競賽。
(二)依規模等級:分為本市級競賽、代表本市參加全國級競賽、代
表本市參加國際級競賽。
|
四、學校教師參加競賽及指導學生參加競賽獎金發給數額認定基準如附表
。
|
五、本市辦理之各類型評比(選)活動或競賽之獎勵名額依其實施計畫或
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為準。
|
六、除其他法律、命令或行政規則另有規定外,學校教師參加競賽及指導
學生參加競賽之獎金發給數額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七、本市私立學校教師參加本局辦理且透過公開評比(選)機制之評比(
選)活動或競賽獲獎,得比照本要點所定獎金發給數額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