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教師待遇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及偏遠地區學
校教育發展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一、依教師待遇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公立學校教師之獎金,政府
得視財政狀況發給;其發給之對象、類別、條件及程序等有關事項之
辦法,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教育部會商其他相關機關後擬訂,
報行政院核定。」。
二、復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偏遠地區
學校校長、教師,依教師待遇條例給與鼓勵久任之獎金及其他激勵措
施;獎金發給之對象、類別、條件、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爰增列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
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為本辦法之授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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