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動物園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8月10日

所有條文

  為飼養、繁殖動物,推廣保育知識,提供民眾教育休憩場所,特設立臺
  北市立動物園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及第
  七十八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為非營業循環基金,以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教育局為
  主管機關,臺北市動物園為管理機關。

  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市政府循預算程序撥入之款項。
  二、場租、門票等事業收入。
  三、舉借債務收入。
  四、孳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事業支出。
  二、固定資產之投資支出。
  三、償還債務之本息。
  四、其他支出。

  本基金在市政府代理市庫銀行(以下簡稱代庫銀行)設立專戶存儲循環
  運用。

  本基金之資金收支程序如下:
  一、收入程序:依第三條規定收入之款項,繳交代庫銀行撥入本基金專
      戶收帳。
  二、支出程序:依第四條規定支出之款項,由經辦業務單位按年度計畫
      依規定程序撥支。

  本基金之預算編造及執行、決算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悉依相關法令
  規定辦理。

  本基金收支情形,應由管理機關按月編製報表,分送市政府財政局、主
  計處、教育局及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