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學校通知個案學生及其家長參與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等服務,經書面通知
三次以上未出席時,學校應函知教育局。
教育局接獲前項學校通知,得提供學校相關資源,由學校依實際需求,邀
集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進行訪視。
前項訪視,個案學生之學校應派員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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