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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法綜字第1093061317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15條(原名稱: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 輔導辦法)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教育類
/
社會教育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臺北市政府(95)府法三字第 09531727000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1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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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法綜字第 10430159400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13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臺北市各級學校提供家庭 教育諮商輔導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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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法綜字第1093061317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15條(原名稱: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 輔導辦法)
附件下載
附表-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課程之內容及時數
法規異動
修正1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