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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青少年發展處場地門票及器材使用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青少年發展處(以下簡稱青發處)。
第三條
青發處場地門票及器材使用之收費基準如附表。
附表-臺北市青少年發展處攀岩場及直排輪場門票及器材使用收費基準表
第四條
本標準所收取之費用,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