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推展家庭教育補助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補助機關、團體辦理各項家庭
    教育活動,特依家庭教育法第十八條及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之
    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臺北市公私立各級學校、公私立社教機構、已登記
    立案之社團法人、基金會。

三、補助原則如下:
  (一)計畫性原則:申請補助單位應配合本局年度推動重點,擬訂周詳
        、具體計畫,並以多元、彈性、符合終身學習為原則。
  (二)多元性原則:各項計畫活動內容及辦理方式、應兼顧多元、多樣
        化特性。
  (三)均衡性原則:各項計畫活動辦理應兼顧區域及活動項目均衡性,
        善用社會資源,撙節經費支出,以創造最大效益。
  (四)績效性原則:對於受理補助績效卓著之單位,得優予補助。
  (五)弱勢優先原則:各項申請計畫以下列家庭人員為主要對象者,優
        先補助。
        1.原住民家庭。
        2.低收入戶家庭。
        3.身心障礙者家庭。
        4.隔代教養及單親家庭。
        5.外籍配偶(含大陸配偶)家庭。
        6.受刑人家庭。
        7.未成年結婚之家庭。
        8.再婚及繼親家庭。
        9.其他需接受優先服務之家庭。

四、各項申請計畫辦理方式及內涵如下:
  (一)辦理方式:依其對象及實際需要,得採座談、演講、研習、營隊
        、影片賞析、親子共學、家庭閱讀、成長團體、讀書會、種子人
        員培訓、個案輔導、研討會、觀摩會及其他等方式為之,以增進
        學員家庭教育各項知能及解決問題之能力。
  (二)活動內涵:
        1.親職教育:指增進父母職能之教育活動。
        2.子職教育:指增進子女本分之教育活動。
        3.性別教育:指增進性別知能之教育活動。
        4.婚姻教育:指增進夫妻關係之教育活動。
        5.倫理教育:指增進家族成員相互尊重及關懷之教育活動。
        6.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指增進家庭各類資源運用及管理之教育
          活動。
        7.其他有關家庭教育事項:包括家人關係教育、家庭休閒教育、
          家庭保健教育、家庭經營教育、家庭生活教育、消費者保護教
          育、家庭暴力防治教育、多元文化及媒體素養等家庭教育活動
          。

五、本要點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以部分補助為原則,並視其規模大小酌
    予補助,每一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為原則,得補助項目及基準
    如下:
  (一)講師鐘點費,以有授課事實者為限,按下列標準補助:
        1.國外聘請者,每節鐘點費新臺幣二千四百元。
        2.國內聘請者:專家學者,每節鐘點費新臺幣一千六百元;與主
          辦單位有隸屬關係之機關(構)學校人員,每節鐘點費新臺幣
          一千二百元。
        3.內聘、主辦單位人員:每節鐘點費新臺幣八百元。
  (二)外地講師交通費、住宿費(有住宿之事實者):比照相當職級之
        差旅支給標準。
  (三)誤餐費:每人每餐以新臺幣八十元計。
  (四)場地租借費:依實際費用標準支出,最高新臺幣五千元。
  (五)場地佈置費:依實際費用標準支出,最高新臺幣五千元。
  (六)講義資料費:最高每人新臺幣一百元。
  (七)材料費:最高每人新臺幣一百五十元(不含讀書會指定用書)。
  (八)雜支(含照相、文具、紙張、印刷、文宣及郵電費):活動總經
        費百分之五內支用。
  (九)其他補助項目依中央預算補助標準之規定。

六、本局為審查補助經費,得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予以審查。

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程序:申請單位應擬訂周詳計畫,並於每年十一月一日至十
        一月三十日止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一)、檢附各項活動計畫(如
        附件二)及經費概算表(如附件三),函報臺北市家庭教育中心
        提出申請。
  (二)審查作業:本局依各單位所提計畫內容,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
        要時得邀請申請單位進行說明,依補助原則及計畫之創發性、效
        益性、協調性、可行性及活動規模等核定其經費,審查結果於二
        個月內函復申請單位。

八、經費來源:本案所需經費由本局推展家庭教育獎勵與補助經費項下支
    應。

九、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受補助單位於活動結束一個月內,應檢附原始憑證、成果報告、
        收入支出明細表等資料函送臺北市家庭教育中心辦理核銷,成果
        報告得以照片、錄影帶、錄音帶、電子檔等方式彙集。
  (二)受補助單位未依原訂計畫之活動場次辦理完畢者,應將未辦理場
        次之補助經費繳回本局。
  (三)本要點補助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悉依當年度相關規定
        辦理。

十、補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活動時程表執行計畫,如因故延期或變更地點及
        行程時,須於事前報本局核備。
  (二)受補助單位未依計畫期限辦理、擅自更改活動地點、未提成果報
        告表、經費收支結算表者或成果績效不彰者,列為下年度不予補
        助對象。
  (三)本局得指派代表,不定期前往訪視,未依計畫執行辦理者,列為
        下年度不予補助對象,辦理績效卓著者,將予以公開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