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社區大學收退費基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所有條文

一、本基準依臺北巿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二、社區大學得向學員收取下列費用:
    (一)報名費。
    (二)課業費。
    (三)雜費。
    (四)代收代辦費。
    (五)保證金。

三、報名費:每期(每次)新臺幣二百元。

四、課業費基準如下:
    (一)每期十八週,每週三節(每節五十分鐘):每門課新臺幣三千
          元。
    (二)於課程實施中第四週(含)起入學者,參照前款基準上課比率
          收取費用。
    (三)旁聽費:每門每次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五、雜費:
    (一)製證費:每次新臺幣一百元。
    (二)游泳課游泳池使用費:
          1.每期十八週,每週一次者,新臺幣八百元。
          2.每期十八週,每週二次者,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三)電腦課程電腦維護費:每期十八週,每週三小時者,每門課新
          臺幣一千元。
    (四)烹飪課程瓦斯電氣費:每期十八週,每週三小時者,每門課新
          臺幣四百元。
    (五)陶藝課燒窯費:每期十八週,每週三小時者,每門課新臺幣八
          百元。
    (六)冷氣費:每期十八週,每週三小時者,每門課新臺幣二百元。
    前項雜費未使用者不得收費。

六、代收代辦費
    (一)材料費:按實際使用費收取費用。
    (二)書籍費:按實際使用費收取費用。

七、各社區大學收費內容,均應詳列於招生簡章或選課手冊等公告周知,
    並報本局備查。

八、社區大學得針對修習課程之弱勢及特殊族群學員,提供優惠減免方案
    ,其項目及額度,由各社區大學訂定之。

九、社區大學因故未能開課者,應於原定開課日前通知學員,並全額退還
    學員已繳納之費用。

十、各項費用退費基準如下:
    (一)報名費不退費。
    (二)課業費及雜費:學員開學二週內辦理加退選課程,申請退選者
          全額退費;加退選後申請退費者,第三週內退還七成,第四週
          (含)起原則不退費。
    (三)雜費:除製證費不退費外,其餘項目準用前項規定辦理退費。

十一、各項收退費應開立收據或保存證明,以備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