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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多元藝術發展及促進國際交流,補助所屬各級學校,從事有關藝術、
    交流、互訪等活動,特訂定本須知。

二、補助對象:本局所屬公私立各級學校

三、補助類別及項目
    (一)音樂類:獨奏、重奏、合奏、獨唱、重唱、合唱、或樂劇等。
    (二)舞蹈類:現代舞、芭蕾舞、民族舞蹈、或創造性舞蹈等。
    (三)戲劇類:傳統戲劇(曲)、中外劇作、集體創作等形式之舞臺
          作品。
    (四)美術類:書法、設計、水墨、版畫、工藝、雕塑等立體或平面
          作品。

四、補助金額
    (一)本市學校接受國外政府、機關、團體或學校邀請,至國外從事
          藝術互訪交流活動,得補助其往返機票四分之一,但最高金額
          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整。
    (二)為求資源共享,凡接受本局補助後,三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五、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臨時性案件:活動辦理日期三個月以前,檢附相關資料,函報
          本局提出申請。
    (二)計畫性案件:於活動辦理前一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前,檢附相關
          資料,函報本局提出申請。
    (三)應檢附之相關資料
          1.申請表(如附表)
          2.活動計畫書(含活動名稱、活動目的、活動日期、活動內容
            、活動經費、預期效益、工作人員執掌)
          3.經費預算說明書(含經費明細表;另如有其他機關團體提供
            補助者,應予註明)
          4.邀請函(參加國外活動須附原文及譯本)。
          5.其他有關資料。

六、審核程序:依本局行政程序辦理審核,必要時得組成審核小組審核,
    核定後以書面函覆申請學校。

七、凡接受補助者,應於舉辦活動結束或返國一個月內,檢送工作績效報
    告(國外活動部分請加送機票影本)暨相關憑證,辦理核銷事宜;逾
    期不報者,嗣後取消申請資格;未按原申請計畫舉辦活動或出國參與
    活動者,其所補助款應主動繳回,否則,本局將依規定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