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青少年發展暨家庭教育中心場地收費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
    六條規定訂定。
〔立法理由〕
未修正。

二、本基準執行機關為臺北市青少年發展暨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
    心)。
〔立法理由〕
一、修正本基準之執行機關為臺北市青少年發展暨家庭教育中心。
二、將簡稱配合修正為本中心。

三、本場地,指本中心一樓戶外廣場、一樓大廳活動區、三樓臺北演藝廳
    、四樓舞蹈教室、五樓流行廣場及藝文沙龍、六樓國際會議廳及研討
    室、地下二樓多功能練習場、八樓團練室、小型練習室及綜合教室。
〔立法理由〕
依附表內容酌修文字。

四、本場地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立法理由〕
酌修文字。

五、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構)及學校辦理各項活動者,免徵場地使用費
    及保證金。
〔立法理由〕
未修正

六、本場地之收入,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立法理由〕
酌修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