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08日

條文關聯

  局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派員
  代理。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