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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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體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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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企劃科:本市體育政策之規劃與推動、學校體育基層訓練站之
規劃、體育志工召募與運作、運動管理人才育成、資訊管理及研考
業務等事項。
二、運動設施科:本市公有公共運動設施與場館之規劃與推動、標準規
範之建置、經營管理與維護及委託民間經營管理等事項。
三、競技運動科:全國性運動會與亞、奧運等國際競賽項目長期發展之
規劃、推動與賽會申辦、競技運動人才選訓賽輔及運動科學訓練強
化與運作等事項。
四、全民運動科:全民運動與非亞、奧運等國際競賽項目長期發展之規
劃、推動與賽會申辦、特殊族群運動與社區體育發展之規劃與推動
、市民體能之增強與調查及各項運動之專業諮商機制建立等事項。
五、輔導管理科:透過與本市民間體育團體合作,落實推動體育政策;
本市民間體育團體之輔導、管理、獎補助、營運績效考核;體育運
動財團法人之輔導與管理等事項。
六、運動產業科:運動產業之輔導與管理、民間運動設施與場館之輔導
與管理、運動產業消費爭議處理及獎勵民間興建運動設施之推動等
事項。
七、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單
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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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技正、秘書、專員、股長、
分析師、技士、科員、技佐、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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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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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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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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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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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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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派員
代理。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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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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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市政府核定
;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市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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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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