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體育局(以下簡稱體育局)。
本標準適用於體育局所轄景美游泳池、臺北體育館羽球場、桌球室及永春 活力館(以下簡稱各場館)。
各場館門票之收費基準如附表。
各場館門票之收入,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