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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各場館門票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法綜字第1103044021號令修正 發布第3條條文及第4條附表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教育類
/
體育及衛生保健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法綜字第10230165900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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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法綜字第 10334022300號令修 正發布第4條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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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法綜字第10533424000號令修正 發布第3條條文及第4條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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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法綜字第10633067200號令修正 發布第4條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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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法綜字第 1076011559號令修正 發布第4條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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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法綜字第1093048525號令修正 發布第3條條文、第4條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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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法綜字第1103044021號令修正 發布第3條條文及第4條附表
附件下載
附表-臺北市政府體育局各場館門票收費基準表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三條
本標準適用於體育局所轄景美游泳池、臺北體育館羽球場、桌球室及永春 活力館(以下簡稱各場館)。
[修正]第四條
各場館門票之收費基準如附表。
附表-臺北市政府體育局各場館門票收費基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