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各場館門票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法綜字第1103044021號令修正 發布第3條條文及第4條附表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教育類 / 體育及衛生保健目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標準適用於體育局所轄景美游泳池、臺北體育館羽球場、桌球室及永春
活力館(以下簡稱各場館)。

各場館門票之收費基準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