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立體育場(以下簡稱本場)為充分發揮各場地功能,提昇服務品質,特訂定本須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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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場各場地於春節、端午節、中秋節及臨時公告之保養維修期間停止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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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場地使用者須佈置或搭建舞臺時,應先徵得本場同意。活動期間使用者應約束觀眾不
得私自進入場內,任意踐踏草皮、跑道及破壞場地設備、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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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使用者應在指定處所練習活動,不得逾越範圍,並聽從管理人員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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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場各場地內外嚴禁設攤,並嚴禁非公務用車輛進入或精神病患、酗酒、攜帶牲畜或危
險物品者進入,並禁止燃放鞭炮及煙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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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凡進入本場各場地運動者,應穿著運動服裝及運動鞋入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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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場各場地如經同意借用及臺北體專教學、訓練時,則停止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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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使用者應保持設備器材之完整,及場地環境清潔,如無法維持者,一經查獲,依法究辦
或照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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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場地使用須知:
(一)田徑場:
1.開放時間:六時至二十二時。
2.臺北體專上課外,開放期間禁止打捧球、壘球、高爾夫球、足球、橄欖球及操作
遙控汽車、飛機。
3.廁所內禁止洗滌及沐浴。
4.禁止搬動看臺上設罝之座椅及攀爬司令臺頂和照明燈塔。
(二)網球場:
1.開放時間:六時至二十二時(十月至二月至二十一時)。
2.使用本場地打球者應先申請球友卡,請準備二張一吋正面照片及身分證明文件至
櫃臺辦理,不收手續費;但申請補發,每次收手續費新臺幣五十元。
3.使用球場打球,依掛牌購票順序安排球場及時間。
4.掛牌購票每人以二張為限,每面場地以四人使用為限。
5.本場地以三十分鐘為一節,由管理人員於三十分鐘期限前三分鐘按鈴告知,如需
繼續打球,仍需重新掛牌購票入場。售出之票,概不退還。
6.本場地出售月票,限當月份日間隔場(但有空場時,不受此限)使用,申購辦法
憑身分證明文件及二張一吋照片辦理,准許舊票換購。夜間按章購票,月票遺失
不再補發。禁止轉借他人使用,如經查獲,月票沒收作廢。
7.本場地打球者,每人限使用三個球,以免影響其他球友打球。
8.私人物品,請自行保管,如有遺失,自行負責。
9.本場地依「臺北市優待老人參觀社教娛樂設施要點」之規定提供七十歲以上老人
半價優待。
(三)棒球場:
1.開放時間:依申請使用時間開放,其餘時間不對外開放。
2.未經同意不得任意使用房舍、器材。
3.一、三壘界外區草地禁止入內練球。
(四)臺北體育館:
1.開放時間:一、二樓球館依申請使用時間開放。
2.羽球場、健身房、桌球室及韻律室。
(1)開放時間:六時至二十二時(十月至二月至二十一時)。
(2)使用本場地活動應先申請球友卡,準備身分證明文件及二張一吋照片至櫃臺辦
理球友卡,不收手續費,每人一卡。
(3)使用球場打球依掛牌購票順序安排球場及時間。
(4)掛牌購票每人一張,羽球場每面場地以四人使用為限。桌球室每張球桌以二人
使用為限。
(5)本場地以一小時為一節,由管理人員於期限前三分鐘按鈴告知,如需繼續打球
,仍需重新掛牌購票入場,售出之票,概不退還。
(6)本場地出售月票,限當月份隔場使用。申購辦法憑身分證明文件及二張一吋照
片辦理,准許舊票換購。月票遺失不再補發。禁止轉借他人使用,如經查獲,
月票沒收作廢。
(7)私人物品自行保管,如有遺失自行負責。
(8)室內禁止吸煙
(9)本場地依「臺北市優待老人參觀社教娛樂設施要點」之規定提供七十歲以上老
人半價優待。
3.圖書室
(1)開放時間:八時至十七時。
(2)凡欲閱覽者,憑身分證明文件及一吋相片二張辦理閱覽證。
(3)除筆記外,自用書籍及個人物品不得攜帶入內,個人物品存放入口處儲物櫃,
如有遺失自行負責。
(4)圖書不得撕毀、污損、圈點、評註,違者照價賠償。
(5)室內保持安靜、清潔,禁止穿拖鞋及背心、吸煙、飲食、談笑。
(6)陳列書籍資料,僅供室內閱覽,不得攜出室外,閱畢放回原處。
(五)中山足球場:
1.開放時間:依申請時間開放。
2.場內草皮於開放期間,禁止棒球、壘球、高爾夫球、遙控汽車、飛機及足以破壞
草皮之活動。
3.除國家代表隊及本市代表隊之集訓外,不供一般例行之足球訓練。
(六)游泳池:
1.開放時間:六時至七時三十分(限東門游泳池),八時至十一時三十分,十三時
至十六時三十分,十八時至二十一時,每年五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開放,每週一
休池。
2.建成游泳池限女子及女童使用:需家長陪伴之女童限由女性家長陪同。
3.禁止患傳染病者及攜帶玻璃水鏡、蛙鞋、球類或氣筏等入池。
4.須穿著泳衣、褲、帽及淋浴後,始得入池。
5.不得在池內嬉戲及助跑跳水及妨害他人安全之行為。
6.長泳道遵守行進方向游泳。
7.遇有打雷時,接受管理人員之指揮離池。
8.貴重物品自行保管,衣物保管室免費提供泳客寄存。
9.凡憑榮譽國民證,退休公務員證免費優待,有自強戶證明者及七十歲以上老人半
價優待。
(七)百齡運動場:
1.本場地計有足球場二面、橄欖球場三面,籃球場四面、溜冰場三座、曲棍球場二
面、棒、壘球場各二座,槌球場一面及射箭場一座。
2.本場地係開放式場地,但以向本場申請經核准者優先使用,第二優先為符合各場
地名稱之運動,若無活動,得供其他運動用,但若有人欲使用原規畫活動項目時
,其他活動者應退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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