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國立師範校院應屆公費結業生分發實習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89年11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國立師範校院應屆公費結業生分發本市市立中等學校實習,除依據教
    育部臺(71)參字第0四八六八號函頒「師範校院學生實習及服務辦法
    」暨 75.12.22.(中)字第五八四九九號函頒「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高雄師範大學、彰化師範大學、政治大學教育學教育學系公費應屆結
    業生分發中等學校實習改進要點」辦理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二、各公立中等學校不預聘師範院校應屆結業生,經教育部分發本市工教
    系、商教系結業生應分發各高級職業學校,超額部份則分發各國民中
    學。普通科結業生得由市立高級中等學校申請本局分發,其餘均分發
    市立國民中學實習。

三、分發中等學校實習之結業生,依其在校結業成績(T 分數)順序,照
    本局公布之缺額,按左列原則辦理。
    (一)主系與輔系按成績混合排名,如分數相同者,主系優先。
    (二)本科系較相關科系優先。
    (三)科系相同,成績相同,當場抽籤決定。
    (四)教育系,社教系結業生,一律以輔系分發。
    (五)教心系、輔導系均以「輔導活動科」分發。
    (六)衛生教育系以「健康教育」科分發。
    (七)公民訓育系以「三民主義」科、「公民與道德」科、「童軍教
          育」科、「社會科學概論」等科分發。

四、各國民中學缺額,如與分發之結業生科系人數無法平衡,以致發生缺
    多供少之缺額現象或供多缺少之超額現象,按下列原則分發:
    (一)缺額部分:郊區學校優先足額分發,其餘各校按結業生人數與
          缺額比例分配,不足者,以超額類科分發。
    (二)超額部份:
          1.超額科系結業生改分發其他缺額之相近類科,惟每一學校以
            一名為原則,並得參照前一學年度分發情形分發。
          2.超額類科之結業生,不填選志願者,本局得參酌其類科性質
            ,住址等逕行改分發其他科缺額學校實習。

五、經自行選定志願實習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

六、經本局分發實習結業生,除特殊情形報經核准外,應按分發通知書規
    定之時間,逕向實習學校報到逾期不報到者,分發實習學校應立即報
    請本局轉陳教育部撤銷其分發。

七、結業生如有學科不及格等原因,不能結業者,撤銷其分發。

八、為因應他校延聘實習,申請改分發者,應依左列規定,以書面詳述理
    由,於本局辦理分發前,逕送本局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改分發本市私立中等以上學校或社教機關實習者,須取得
          原分發教育主管機關同意書及改分發實習機關學校之聘書。
    (二)申請改分發臺灣省、高雄市私立中等以上學校實習者,應取得
          前項同意書及聘書外,並應檢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或高雄市政
          府教育局同意書。
    (三)申請留任原結業學校擔任實習助教者,除應檢附原分發教育主
          管機關同意外,並應檢附結業系(所)聘約證明書。

九、經本局分發各實習結業生,一律參加教師職前訓練,暨公開分發作業
    講習會(時間、地點另行通知),如因故未能參加者,得委託他人代
    理(附委託書),無故不到場者,由本局逕行分發,不得異議。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