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體育局(以下簡稱體育局)為試辦市民使用臺北市運動中
心(以下簡稱運動中心)場地,進行私人教學訓練,俾維護市民之安
全,並統一各運動中心之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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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運動中心開放私人教學訓練項目以羽球、桌球及壁球為限,且寒暑假
期間不開放私人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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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運動中心提供私人教學之場地,不得超過使用項目總面積、數量或開
放時間之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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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使用運動中心場地進行私人教學訓練,應由具有教練資格者(以下簡
稱申請人)向運動中心提出申請。
未經申請核准者,不得使用運動中心場地進行私人教學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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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擬使用運動中心場地進行私人教學訓練者,應於使用前七日之
前,檢列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載明申請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申請
使用之項目、人數、場地及時間;有收費者,學員之費用,申請
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教練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影本應載明與正本相符之文字。
(三)學員名冊:應載明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居所等個人資料
。
(四)有要求保證金者,其保證金之繳納單據。
(五)切結書:載明自願遵守運動中心場地使用規範及已向學員說明為
私人教學之文字。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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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運動中心於收受申請書後,應依申請時間之先後順序,於三個工作天
內完成審核及通知。
申請人應於收到運動中心核准通知之次日起三日內,至運動中心繳納
全部費用。於繳費後,取得該時段之教學使用權。逾期未繳費者,核
准通知失其效力,運動中心即得開放他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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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運動中心應將得提供私人教學之項目、場地、時間及費用,公告周知
。
運動中心依前項公告之私人教學場地費用,應包含學員及教練之保險
費。
運動中心得視情形,開放網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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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運動中心應在規劃供私人教學之場地,於使用時段,標示「正進行私
人教學」文字之明顯告示,並應將該場地與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場地,
以顯著標示明確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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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人申請使用場地,每次得申請三日教學,每日不得超過二個時段
,每一時段限使用一個場地。但因運動中心場地設施有特殊情形,經
體育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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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人使用運動中心場地教學,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在運動中心向其他人員進行廣告或銷售其教學課程之行為。
(二)故意隱匿其非運動中心聘請教練之行為。
(三)破壞或變更運動中心設備器材之行為。
(四)其他違反場地教學目的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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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人進行私人教學,與學員發生糾紛或因不可歸責運動中心場地
設施原因致學員受傷,應由申請人負賠償責任。倘因而致運動中心
或體育局受損害,申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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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運動中心應與申請人訂定契約,契約內容應明定保證金數額及違反
本要點規定時,終止契約及沒收保證金之規定。
前項保證金數額,不得超過私人教學學員所繳費用之總額;未收費
者,以繳納場地費用之金額為上限。
運動中心應將本要點列為契約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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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請人使用運動中心場地進行私人教學訓練,應遵守補習教育法令
、稅捐法令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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