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二○二五雙北世界壯年運動會執行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二○二五雙北世界壯年運動會組織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五點規
    定訂定之。

二、二○二五雙北世界壯年運動會(以下簡稱二○二五雙北世壯運)執行
    委員會(以下簡稱執委會)置委員二十人至二十五人,主任委員一人
    ,由臺北市市長指定臺北市政府副秘書長以上人員兼任,副主任委員
    一人,由新北市市長指定新北市政府副秘書長以上人員兼任,其餘委
    員由臺北市政府體育局就下列有關人員依規定程序報請臺北市市長聘
    (派)兼之:
    (一)臺北市政府業務相關主管機關代表九人至十二人。
    (二)新北市政府業務相關主管機關代表九人至十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至一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
    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
    退。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三、執委會任務如下:
    (一)擔任與國際壯年運動總會(International Masters Games As
          sociation)聯繫窗口。
    (二)擔任與中央政府、協辦縣市及競賽種類全國單項協會之聯繫窗
          口。
    (三)辦理場館設施設備整備事項。
    (四)統籌與管控賽會籌備時期各處組工作事項。
    (五)執行賽會期間營運管理等事項。
    (六)執行賽後場館營運恢復、善後及撰寫結案報告事項。
    (七)其他籌辦二○二五雙北世壯運相關事宜之執行。

四、執委會至少每年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
    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
    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擔任主
    席。
    執委會得依任務工作需要,邀請相關專家學者、事業從業人員或機關
    團體代表列席。

五、執委會置執行長一人,由臺北市市長指派現職人員兼任,統合督導第
    六點所定各執行處組,並置諮詢顧問,提供賽會各議題及執行業務專
    業意見,副執行長二人,由臺北市市長及新北市市長各指派現職人員
    一人兼任,協助執行長督導工作。
    另針對工作重要事項設執行辦公室,置主任一人,由臺北市市長指派
    現職人員兼任,副主任二人由臺北市市長及新北市市長各指派現職人
    員一人兼任,工作人員若干人,以協助執行長、副執行長管控各執行
    處組事項進度及協調作業。

六、執委會依照賽會行政、競賽場館、賽會活動及賽會服務四項領域,設
    置各執行處組,依業務性質分組執行業務,其組織分工如下:
    (一)賽會行政:
          1.綜合行政處:行政組、秘書組、會計組、認證組。
          2.國際事務處:國際聯絡組、語言服務組、接待組。
          3.後勤管理處:餐飲組、住宿組、物流組、環保組。
          4.人力資源處:人力資源組、志工組。
          5.市場開發處:品牌經營組、企業參與組、商品服務組。
    (二)競賽場館:
          1.競賽處:競賽管理組、裁判組、成績記錄組、頒獎組、運動
            傷害防護組。
          2.場館處:場館營運組、場館設施組、器材組、意象形塑組。
    (三)賽會活動:
          1.文化處:文化活動組、開閉幕展演組。
          2.媒體行銷處:新聞媒體服務組、行銷推廣組、轉播組。
    (四)賽會服務:
          1.交通處:交通規劃組、交通營運組。
          2.資通訊服務處:規劃組、設備組、系統組、網站組。
          3.維安處:場館維安組、消防組、國際反恐組、緊急應變組。
          4.醫療服務處:醫療衛生組、運動禁藥管制組、食品安全組、
            疫情防制組。
          5.觀光旅遊處:旅遊服務組、商圈市集推廣組。
    前項各處置處長一人,由臺北市政府業務相關機關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副處長若干人,由臺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業務相關機關指派現職
    人員兼任,各組置組長一人、副組長及工作人員若干人,依照業務需
    求及任務分工,由臺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業務相關機關指派現職人
    員兼任或由執委會招募專職人員擔任,各處如有特殊需求得專案報准
    調整人員配置,各處組分工情形如執委會組織架構圖。
    各處應定期召開工作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各處工作會議由
    處長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處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處長指定副處長
    一人代理之。
    跨處組專案應定期召開專案會議,專案會議由執行長召集並擔任會議
    主席,執行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執行長指定副執行長一人代理之。

七、執委會應就第三點所定任務,不定期向二○二五雙北世壯運組織委員
    會報告。

八、執委會之文書、預算、會計等幕僚作業由臺北市政府體育局及新北市
    政府教育局兼辦之,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承辦有關業務人員兼之。

九、執委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執委會所需經費,由臺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十一、執委會至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