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高級中等學校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身心障礙學生需符合下列資格之一,始得參加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十
    二年就學安置高級中等學校作業。
  (一)臺北市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應屆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者。
  (二)臺北市國民中學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且目前未具高級中等學校學
        籍者。
  (三)非臺北市國中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且設籍臺北市並有居住事實者
        。

三、本要點所稱高級中等學校,指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所
    屬公立學校及接受本局補助經費之私立學校(不含藝術才能資優班、
    學術性向資優班、體育班及高職綜合職能班及國立師大附中、國立政
    大附中、私立華岡藝校)。

四、國中個案管理教師、導師應依學生現有能力、生涯規劃及未來能適應
    下一階段生活與學習等原則,輔導學生選填志願,經學校特殊教育推
    行委員會審查後,並依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高級中等學校簡
    章之規定由學校辦理報名作業。

五、本局應成立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高級中等學校工作小
    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並由本局指定學校負責召集,訂定簡章、
    相關保密規定及迴避原則,並處 ?招生相關事宜。
    前項簡章應詳列公告日期、安置學校、群組科別及名額、報名資格、
    報名方式、資格審查、安置、公告結果、報到及申復處理程序等相關
    規定,報送本局核定。
    安置入學高級中等學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由本局核定分配,不
    占本局原核定各高級中等學校招生名額。

六、本就學安置,由國中適性輔導學生,並由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
    學輔導會各障礙類小組依各障礙類組招生名額及學生志願、志願相關
    群審議之。

七、依本要點獲安置且已報到之學生,如欲參加當學年度其他入學管道,
    須依簡章規定,於期限內申請放棄本就學安置之資格。

八、學校如有作業不實或違反本就學安置規定之情事,由本局追究學校及
    相關人員責任。

九、本要點未規定者,悉依當學年度之簡章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