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高級中等學校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5)北市教特字第 105407364 0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教育類 / 特殊教育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二、身心障礙學生需符合下列資格之一,始得參加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十
    二年就學安置高級中等學校作業。
  (一)臺北市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應屆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者。
  (二)臺北市國民中學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且目前未具高級中等學校學
        籍者。
  (三)非臺北市國中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且設籍臺北市並有居住事實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