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國民小學適齡身心障礙國民申請暫緩入學審查及作業原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三條規定。

二、申請資格:經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
    會)鑑定通過入國民小學之身心障礙適齡國民。

三、申請暫緩入學作業程序
  (一)申請時間:每年四月二十日至四月三十日
  (二)申請方式:將申請資料親送或掛號郵寄至臺北市西區特殊教育資
        源中心(設於臺北市萬華區雙園國民小學/10860臺北市萬華區莒
        光路 315號 /連絡電話:(02)2308-6378 )。
  (三)申請資料:
        1.臺北市國民小學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暫緩入學申請書。
        2.申請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入國民小學鑑定及安置結果通知書影
          本 1份。
        3.暫緩入學期間之適性教育計畫(含自覓學習場所、療育計畫)
          。
  (四)審查作業:
        由臺北市西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設於臺北市萬華區雙園國民小
        學)彙集申請者各項資料並辦理後續審查作業。臺北市政府教育
        局(以下簡稱本局)應於五月十日前召開暫緩入學審查會議,並
        於五月十五日前將審查結果函知申請人,並副知學生學區學校及
        區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
  (五)審查原則:申請者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適齡國民具申請資格,且經鑑輔會依國民身心發展、特殊需求
          綜合研判確有必要暫緩入學者。
        2.父母或監護人已安排學生暫緩入學期間適當學習場所,並擬訂
          適性教育計畫,其內容經評估確實可增進適齡國民適應學校學
          習之能力。
        3.父母或監護人確實能有效持續執行暫緩入學期間適性教育計畫
          。

四、核定暫緩入學之期間最長以一年為限,經核准暫緩入學之國民應於下
    一學年度辦理入學;學生學區學校應列冊追蹤,並於次年主動通知父
    母或監護人辦理入學報到之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