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三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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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資格:經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
會)鑑定通過入國民小學之身心障礙適齡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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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暫緩入學作業程序
(一)申請時間:每年四月二十日至四月三十日
(二)申請方式:將申請資料親送或掛號郵寄至臺北市西區特殊教育資
源中心(設於臺北市萬華區雙園國民小學/10860臺北市萬華區莒
光路 315號 /連絡電話:(02)2308-6378 )。
(三)申請資料:
1.臺北市國民小學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暫緩入學申請書。
2.申請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入國民小學鑑定及安置結果通知書影
本 1份。
3.暫緩入學期間之適性教育計畫(含自覓學習場所、療育計畫)
。
(四)審查作業:
由臺北市西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設於臺北市萬華區雙園國民小
學)彙集申請者各項資料並辦理後續審查作業。臺北市政府教育
局(以下簡稱本局)應於五月十日前召開暫緩入學審查會議,並
於五月十五日前將審查結果函知申請人,並副知學生學區學校及
區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
(五)審查原則:申請者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適齡國民具申請資格,且經鑑輔會依國民身心發展、特殊需求
綜合研判確有必要暫緩入學者。
2.父母或監護人已安排學生暫緩入學期間適當學習場所,並擬訂
適性教育計畫,其內容經評估確實可增進適齡國民適應學校學
習之能力。
3.父母或監護人確實能有效持續執行暫緩入學期間適性教育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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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核定暫緩入學之期間最長以一年為限,經核准暫緩入學之國民應於下
一學年度辦理入學;學生學區學校應列冊追蹤,並於次年主動通知父
母或監護人辦理入學報到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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