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資源班運作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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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原則適用對象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主管之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含完
    全中學國中部)設有資賦優異資源班(以下簡稱資優資源班)之學校
    。

二、學校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定期開會研議資優資源班重要議題
    ,規劃、執行及檢討資賦優異教育(以下簡稱資優教育)鑑定評量、
    教學輔導、支援服務等工作。

三、實施內容及方式
    (一)鑑定評量:協助辦理鑑定資賦優異學生(以下簡稱資優學生)
          之工作。
          1.協助規劃資優學生鑑定評量工作計畫。
          2.辦理資優鑑定工作之宣導或說明會。
          3.辦理資優鑑定申請或報名資格審查工作。
          4.配合辦理資優鑑定書面審查或測驗評量相關工作。
          5.協助彙集資優鑑定各階段多元評量資料,研議安置資優資源
            班之學生建議名單。
          6.出席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
            會」)進行鑑定評量資料說明或報告,供鑑輔會委員綜合研
            判,以安置資優學生。
          7.加強身心障礙及因經濟、文化或族群致需要協助之資優學生
            之發掘及鑑定評量。
    (二)教學輔導:依據資優學生之學習特質與需求,研訂個別輔導計
          畫。
          1.成立資優資源班課程與教學研究小組,定期召開會議研討資
            優資源班課程,並進行課程研發與教學實施之相關研究。
          2.資優資源班課程應結合學校與區域特色,加強與普通課程、
            學校總體課程計畫之連結。
          3.資優資源班課程計畫及教材編選,應採團隊合作方式進行,
            並加強經驗之交流與傳承。課程計畫須提校內特殊教育推行
            委員會及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參與
            。
          4.提供資優學生抽離式或外加式的學習課程或活動。
           (1)資優資源班學習課程,應加強相關教師的溝通、協調與合
              作,並以普通課程為基礎,針對學生優勢能力設計加深加
              廣之相關課程。上課時間以正課抽離為主,外加為輔。
           (2)資優學生學習功能優異領域或科目之每週抽離、濃縮或外
              加式課程之節數,以不超過該階段部定學習總節數之十節
              為限。
           (3)午休時間以不排課為原則,若需排課則以選修課程為限。
          5.依資優學生之特質及需求,設計兼顧認知及情意發展之適切
            課程,提供學生自主學習空間,培養學生高層次思考能力,
            實施個別化輔導。
           (1)充實學習:提供資優學生系統化的加深或加廣學習。
           (2)加速學習:若資優學生有加速學習需求,資優資源班教師
              應會同學生家長,協助擬定縮短修業年限之學習輔導計畫
              。
           (3)獨立研究:引導資優學生進行興趣或專長領域之獨立研究
              及成果發表。
          6.建立社區資源及人力資源檔案,結合社區資源或聘任具特殊
            專才者為特約指導教師,以協助資優資源班課程教學或辦理
            多元的資優教育方案。
          7.落實資優學生的情意教育、心理與生涯輔導,並針對適應欠
            佳資優學生擬訂輔導計畫、提供輔導與協助。
          8.建立校內資優資源班畢業生追蹤機制,落實畢業生之追蹤與
            輔導。
    (三)支援服務
          1.協助規劃辦理區域性資優教育方案、區域性或全市性資優學
            生活動及資優資源班教師教學研討會。
          2.協助辦理普通班教師及資優學生家長之資優教育知能研習。
          3.與普通班教師交流、互相研討、支援資優學生融合學習,提
            供適當的課程、教學與輔導建議。
          4.提供資優教育諮詢服務。

四、成績評量原則及結果運用
    (一)學校應訂定資優學生成績評量辦法,將資優學生於資優資源班
          之學習成果,適當納入普通班學期成績評量系統。完全抽離之
          課程,由資優資源班教師負責評定資優學生該科之學期成績;
          部分時間抽離之課程,由普通班教師與資優資源班教師共同評
          定資優學生的學期成績。
    (二)資優課程之學習評量應把握多元評量原則,落實形成性與總結
          性評量,具體評估資優學生之學習成果。其內涵可包括以下兩
          部分:
          1.個別評量:資優資源班教師於課中或課後隨時記錄資優學生
            學習情形,如學習態度、作業情形、發表能力、測驗結果、
            優異表現或有待補救之處。
          2.綜合發展評估:依整體性課程設計,適時評量並記錄資優學
            生各階段學習目標之達成情形。
    (三)期末彙整資優學生之個別學習成果評量資料,於資優資源班課
          程及教學研究會或檢討會中討論,並依據學習評量結果擬訂後
          續之個別輔導計畫。

五、成效評鑑
    (一)自我評鑑
          1.資優資源班教師應建立教學檔案,持續進行教學自我評鑑與
            成長。
          2.資優資源班應定期召開課程及教學研究會,檢視課程執行成
            效並研商課程教學調整策略,以提昇資優教育品質。
          3.各校資優資源班之實施,應依據本市資優教育評鑑指標及本
            運作原則,自我檢核,並適時調整實施內容及發展重點。
    (二)外部評鑑
          定期接受教育局辦理之資優教育相關評鑑與訪視輔導,並依評
          鑑結果與建議,改善資優資源班之經營與教學品質。

六、師資人力
    (一)學校同時辦理身心障礙類及資賦優異類特殊教育班者,得置資
          優教育召集人一名,協助特教組長統籌資優資源班行政、課程
          教學與輔導。資優資源班召集人協辦行政每週授課節數得減授
          課二節,由學校視實際情況在可彈性運用節數及鐘點費額度內
          ,經校內行政程序決定之。
    (二)學校得視資優學生學習需求,酌控教師員額一名以鐘點費聘任
          具特殊專才者為特約指導教師。
    (三)專業發展
          1.資優資源班教師,應積極進修資優教育或相關專業領域學分
            班、知能研習,每學年至少達十八小時。
          2.資優資源班教師應積極參與校內外各類資優教師教學研討會
            ,透過專業對話,以提升專業素養。
          3.資優資源班教師可透過校際合作,進行資優課程的設計與研
            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