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資源班運作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特字第1143048136號函修 正第3點,並自114年3月25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教育類 / 特殊教育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三、實施內容及方式
    (一)鑑定評量:協助辦理鑑定資賦優異學生(以下簡稱資優學生)
          之工作。
          1.協助規劃資優學生鑑定評量工作計畫。
          2.辦理資優鑑定工作之宣導或說明會。
          3.辦理資優鑑定申請或報名資格審查工作。
          4.配合辦理資優鑑定書面審查或測驗評量相關工作。
          5.協助彙集資優鑑定各階段多元評量資料,研議安置資優資源
            班之學生建議名單。
          6.出席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
            會」)進行鑑定評量資料說明或報告,供鑑輔會委員綜合研
            判,以安置資優學生。
          7.加強身心障礙及因經濟、文化或族群致需要協助之資優學生
            之發掘及鑑定評量。
    (二)教學輔導:依據資優學生之學習特質與需求,研訂個別輔導計
          畫。
          1.成立資優資源班課程與教學研究小組,定期召開會議研討資
            優資源班課程,並進行課程研發與教學實施之相關研究。
          2.資優資源班課程應結合學校與區域特色,加強與普通課程、
            學校總體課程計畫之連結。
          3.資優資源班課程計畫及教材編選,應採團隊合作方式進行,
            並加強經驗之交流與傳承。課程計畫須提校內特殊教育推行
            委員會及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參與
            。
          4.提供資優學生抽離式或外加式的學習課程或活動。
           (1)資優資源班學習課程,應加強相關教師的溝通、協調與合
              作,並以普通課程為基礎,針對學生優勢能力設計加深加
              廣之相關課程。上課時間以正課抽離為主,外加為輔。
           (2)資優學生學習功能優異領域或科目之每週抽離、濃縮或外
              加式課程之節數,以不超過該階段部定學習總節數之十節
              為限。
           (3)午休時間以不排課為原則,若需排課則以選修課程為限。
          5.依資優學生之特質及需求,設計兼顧認知及情意發展之適切
            課程,提供學生自主學習空間,培養學生高層次思考能力,
            實施個別化輔導。
           (1)充實學習:提供資優學生系統化的加深或加廣學習。
           (2)加速學習:若資優學生有加速學習需求,資優資源班教師
              應會同學生家長,協助擬定縮短修業年限之學習輔導計畫
              。
           (3)獨立研究:引導資優學生進行興趣或專長領域之獨立研究
              及成果發表。
          6.建立社區資源及人力資源檔案,結合社區資源或聘任具特殊
            專才者為特約指導教師,以協助資優資源班課程教學或辦理
            多元的資優教育方案。
          7.落實資優學生的情意教育、心理與生涯輔導,並針對適應欠
            佳資優學生擬訂輔導計畫、提供輔導與協助。
          8.建立校內資優資源班畢業生追蹤機制,落實畢業生之追蹤與
            輔導。
    (三)支援服務
          1.協助規劃辦理區域性資優教育方案、區域性或全市性資優學
            生活動及資優資源班教師教學研討會。
          2.協助辦理普通班教師及資優學生家長之資優教育知能研習。
          3.與普通班教師交流、互相研討、支援資優學生融合學習,提
            供適當的課程、教學與輔導建議。
          4.提供資優教育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