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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立中小學校兼課與代課教師遴用及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2月02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國小教師請假在一星期以上或因故出缺,其課務由該校遴選合格教師代 課。 本校教師代課,以不影響本身課務及職務為限,其代課時間,每週不得 超過六0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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