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圖書館新設分館及分館員額設置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臺北市立圖書館組織規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臺北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新設分館設置原則如下:
    (一)人口數: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行政區人口數逾七萬者,
          應設一所分館;每增加八萬人得增設一所分館。但本市各行政
          區每千人擁有圖書館樓地板面積未達三十平方公尺者,得增設
          分館。
    (二)各分館間距離:新設分館與原有分館間直線距離應在二公里以
          上為原則,且周圍無公共圖書館之設置。
    但接受捐贈,經本館審核通過者,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三、新設分館建築可使用樓地板面積應以二千平方公尺以上,三千三百平
    方公尺以下為原則。單一樓層可使用樓地板面積不得低於六百六十平
    方公尺。

四、本館分館依面積區分為以下四級:
    (一)一級分館:二千七百零一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二級分館:一千七百零一平方公尺至二千七百平方公尺者。
    (三)三級分館:六百六十一平方公尺至一千七百平方公尺者。
    (四)四級分館:六百六十平方公尺以下者。

五、本館所需員額,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主管機關總員額內分配。
    各級分館員額設置基準如下(如附表):
    (一)分館主任:一級至三級分館皆配置專任分館主任一人,四級分
          館主任由館員兼任。
    (二)分館基本員額配置:各級分館配置基本員額四人。
    (三)各級分館得考量分館分級、樓層數等增置必要之員額,其基準
          如下:
          1.一級分館:分館樓層數在二樓層以下增置一人,三樓至六樓
            層增置二人,七樓層以上增置三人;面積達五千平方公尺以
            上者,不論樓層數,另增置一人。
          2.二級分館:二樓層以下不另增置員額,三樓至六樓層增置一
            人,七樓層以上增置二人。
          3.三級分館:六樓層以下不另增置員額,七樓層以上增置一人
            。
          4.四級分館:不另增置員額。
    (四)本館為因應各分館所在地行政區人口變化,得每三年依業務量
          增減情形檢討各分館員額配置。但各分館員額不得低於第二款
          基本員額。

六、本基準送臺北市政府組織編制審核小組審議通過,並簽奉市長核可後
    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