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衛生下水道使用費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02月11日

所有條文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及管理衛生下水道,收取衛生下水
  道使用費,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

  凡在主管機關公告供用衛生下水道區域內之用戶,均應依本辦法規定繳
  納使用費。

  衛生下水道使用費的分類,依用戶直接或間接排水之不同,分為直接接
  管地區用戶及截流地區用戶 。

  衛生下水道使用費費率,截流地區用戶每立方公尺為新臺幣三角,直接
  接管地區用戶每立方公尺為新臺幣一元五角。
  前項費率有調整必要時,由主管機關報經本府核准並送請市議會通過後
  行之。

  凡依法登記之工礦廠場因生產活動排出廢水者,為工業用水用戶,其餘
  為一般用戶。其使用費之收取,依左列規定:
  一、以自來水為水源之一般用戶,按每月用水量依費率計收。
  二、以非自來水為水源之一般用戶,由主管機關裝置之水錶所示用水量
      依費率計收。未裝置水錶之用戶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十三厘米水錶
      之基本度數計收。
  三、工業用水用戶在污水處理廠未增二級處理設施前,按廢水量依費率
      計收,其廢水量由主管機關每六個月派員會同用戶測定之。

  凡以自來水為水源者,其使用費委託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併同自來水費收
  取之。以非自來水為水源者,由主管機關收取。同時使用自來水及非自
  來水兩種水源者,分別計收。

  用戶之用水來源變更,當月份使用日數在十五日以內者,按原收費率及
  方式計收;逾十五日者,按新水源之收費費率及方式計收。

  衛生下水道使用費應按預算程序提撥百分之五,供代收機關充代收手續
  費。

  拒繳使用費者,依行政執行法處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