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衛生下水道使用費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02月11日

條文關聯

  凡依法登記之工礦廠場因生產活動排出廢水者,為工業用水用戶,其餘
  為一般用戶。其使用費之收取,依左列規定:
  一、以自來水為水源之一般用戶,按每月用水量依費率計收。
  二、以非自來水為水源之一般用戶,由主管機關裝置之水錶所示用水量
      依費率計收。未裝置水錶之用戶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十三厘米水錶
      之基本度數計收。
  三、工業用水用戶在污水處理廠未增二級處理設施前,按廢水量依費率
      計收,其廢水量由主管機關每六個月派員會同用戶測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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