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依法登記之工礦廠場因生產活動排出廢水者,為工業用水用戶,其餘 為一般用戶。其使用費之收取,依左列規定: 一、以自來水為水源之一般用戶,按每月用水量依費率計收。 二、以非自來水為水源之一般用戶,由主管機關裝置之水錶所示用水量 依費率計收。未裝置水錶之用戶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十三厘米水錶 之基本度數計收。 三、工業用水用戶在污水處理廠未增二級處理設施前,按廢水量依費率 計收,其廢水量由主管機關每六個月派員會同用戶測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