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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妥善處理樹
    木捐贈及執行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三款業務,特訂定本
    要點。
    前項樹木捐贈及保護,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二、本要點執行機關為本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以下稱公園處)。

三、公園處為執行樹木捐贈與保護工作,得成立樹木捐贈與保護審議小組
    (以下稱審議小組)。審議小組設正、副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各一人、
    組員若干人,由公園處處長指定之。
    前項審議小組之組織及作業程序,由公園處另定之。

四、申請樹木捐贈,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捐贈之樹木:以位於臺北市轄區內之喬木為限。
(二)申請程序:申請人應以書面,敘明捐贈之樹木坐落地點、種類、規
      格、數量,並檢附樹木所有權人相關證明資料及樹木捐贈同意書向
      公園處申請,經公園處同意後辦理移植之。樹木種類、規格如申請
      人無法認定時,得以書面或電話請公園處協助。
(三)申請期限:申請人應於捐贈之樹木辦理移植工程六個月前提出申請
      ,以配合樹木斷根次數,提高移植成活率。
(四)公園處同意接受捐贈時,應依移植計畫將樹木移植至指定地點,所
      需移植費用由公園處負擔,並依財產登記規定列帳管理。
(五)捐贈者不得要求受贈機關開立樹木價值之證明文件,供申報綜合所
      得稅扣抵繳稅之用。
(六)如因工程施工緊急或其他因素,未能配合樹木做斷根處理、移植季
      節不適宜或其他因素,致樹木未能存活者,捐贈者不得異議。

五、申請人申請捐贈之樹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園處得不予接受:
(一)針葉、棕櫚或深根性等樹種移植無法存活者。
(二)樹木生長情況不良、枯萎或已瀕於枯死,不適宜移植供綠美化之用
      者。
(三)罹患病蟲害嚴重,樹木生長難以復原者。
(四)移植所須之機具設備、工程車輛無法出入施工者。
(五)移植時須破壞建築物等設施者。
(六)樹形不佳、枝幹不全無移植使用之價值者。
(七)其他不適宜捐贈之樹木。

六、公園處接獲樹木捐贈之申請後,應即派員會同申請人至現場勘查、測
    量及記錄,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捐贈之樹木在二十株以內,得依相關規定逕行妥善處理,但如遭遇
      情況特殊或處理困難時,得專案簽報召開審議小組會議;二十株以
      上,應事先完成內部稽核工作,再提報審議小組審議。
(二)依前款應提審議小組審議之案件,應備齊捐贈樹木之基本資料(包
      括基地位置、喬木種類、規格、生長狀況等)、移植計畫,於受理
      申請後十四日內提報審議小組審議。審議結果於審議後七日內通知
      申請人。

七、本市公園、綠地及行道樹受保護樹木,公園處轄區公園管理所、園藝
    工程隊督導所屬辦理下列管理維護工作:
(一)建立受保護樹木樹籍資料,並標示編號列管。如有新增受保護樹木
      者,應依規定填具臺北市受保護樹木提報調查表提送園藝工程隊,
      彙整後函送本府文化局處理。
(二)發現轄管之樹木疑似符合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
      五款標準者,填具臺北市受保護樹木提報調查表後,函送本府文化
      局處理。
(三)經常巡查受保護樹木狀況,巡查結果應詳實記錄於受保護樹木巡查
      表,如發現異常狀況應妥為處理,處理情形應予列管追蹤。
(四)定期實施修剪、整枝、中耕、除草、澆水、施肥、防颱、病蟲害防
      治等作業,以維護樹木健全生長。
(五)發布天然災害(颱風、暴雨、地震等)警報時,應對受保護樹木及
      四周加強檢視,並採行必要之防護措施或設備。
(六)災害發生後,應即派員檢視,並填寫受保護樹木巡查表,如有損害
      情形,應即拍照存證,及時完成搶救工作。

八、本市公園、綠地及行道樹受保護樹木因配合公共工程施工須辦理遷移
    或以其他方式破壞時,施工單位應依程序函送本府文化局處理。

九、本市公園、綠地及行道樹受保護樹木,發現未經本府許可之移植、砍
    伐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之情事時,公園處管理單位應主動予以制止或為
    其他必要之處置,並立即通知本府文化局處理。

十、本市公園、綠地及行道樹受保護樹木以外,其他受保護樹木之所有人
    或占有人經所在地區公所轉請公園處提供養護技術援助時,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提供養護技術援助包括修剪、灌溉、施肥、病蟲害防治等技術協助
      、諮詢或提供相關規範以資參考。
(二)主管應遴選適當人員辦理,必要時得簽報審議小組召集人指派相關
      專技人員會同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