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市政府所屬
各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文化局:負責本自治條例受保護樹木之普查、列管、督導、協調、
執行及 違反本自治條例之處理。
二、都市發展局:負責受保護樹木地區之都市計畫相關配合事項。
三、工務局:負責其維護管理用地內受保護樹木之保護事項及第八條之
技術援 助等有關事項。
四、建設局:負責公告之山坡地範圍內受保護樹木之保護事項、第八條
之技術援助及第九條之追蹤處置等有關事項。
五、民政局及各區公所:負責一公頃以下之鄰里公園內受保護樹木之保
護事項、第八條之技術援助及第九條之追蹤處置等有關事項。
六、警察局:負責第七條第三項之協助勘查及第九條之協助處理等有關
事項。
七、教育局:負責其所轄學校用地內受保護樹木之保護事項。
八、本市各公共工程主辦機關:負責各公共工程內受保護樹木之保護事
項。
九、市政府其他各機關負責其轄區內受保護樹木之保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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