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共同管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28日

條文關聯

  臺北市為辦理共同管道建設,籌措建設財源,以促進公共工程之順利進
  行,特設置臺北市共同管道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
  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自治條例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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