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共同管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  貸款供共同管道及相關附屬設施之規劃設計費及施工費。
  二  貸款供共同管道及相關附屬設備之管理維護費用。
  三  貸款供配合共同管道管線拆遷之費用。
  四  貸款供辦理其他興建共同管道相關事項之費用。
  五  管理本基金所需費用支出。
  六  從事本國各級政府公債、國庫券、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等投資支出
      。
  前項第五款支出由本基金孳息收入支應。
  前條第一款提供資金之政府或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出資單位),基於第
  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事由調借本基金之資金者,於其所提供資金範圍
  內免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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