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委託技術服務履約績效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所有條文

(訂定宗旨)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
    計費辦法」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蒐集委託技術服務廠商(以下
    簡稱廠商)履歷事蹟建立廠商履約績效履歷,並促使廠商依約定履行
    契約,以提升本府技術服務採購品質與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適用範圍)
二、本府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
    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監造、專案管理或其他委託技術服務採購
    案件,除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外,應將本要點納入招標文件,作為廠
    商履約績效管理之依據:
    (一)個別案件均未達公告金額,但採併案招標方式辦理後屬公告金
          額以上之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案件者。
    (二)情況特殊經簽報本府專案核准者。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案件,得比照本要點規定
    ,並納入招標文件據以辦理,有增扣分記點情形者,折半計之。

(廠商履約績效良好情形)
三、廠商辦理前點之採購案件,有下列事蹟之一,屬績效良好:
    (一)對受託事項依約定品質履約,且善盡履約責任者。
    (二)對受託事項依約定品質完成,且實際完成履約期程較約定履約
          期限提前百分之五以上者;巨額採購提前百分之二點五以上者
          。
    (三)對受託事項提出創意方案經機關採行,且較當時例見方式減少
          該項經費達百分之十以上者。
    (四)廠商設計成果對環境保護或節能減碳等重大政策著有績效者。
    (五)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府或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之相
          關公共工程選拔、競賽獲獎者。

(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或其他技術服務之履約績效不良情形)
四、廠商辦理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或其他技術服務,應依約定良善履
    約,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依第八點規定扣分記點:
    (一)各階段履約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未依約定期限提送,且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2.提送文件資料經審查認有應澄清或補正,而未依約定期限或
            通知期限辦理,且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3.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審退二次。
    (二)前款以外其他依約應辦理或審查之文件資料,有前款各目之一
          情形者。
    (三)未依約定或機關核定之用人計畫辦理,或未經機關同意擅自變
          更原核定人員,且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四)設計內容或代擬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
          、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未依「政府採
          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規定,於事前敘明理由報請機
          關審查結果辦理者。
    (五)工程契約變更係因可歸責廠商之規劃、設計不當或錯誤,且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
          1.增加或減少分別累計之金額較大值,超過工程訂約總價百分
            之十以上。
          2.增加或減少分別累計之金額較大值達查核金額以上。
          3.嚴重影響機關聲譽。
    (六)工程數量計算錯誤或項目漏列,其加帳及減帳絕對值累計金額
          在工程訂約總價百分之十以上者。
    (七)履約內容或成果涉及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益者。
    (八)對機關人員或受機關委託之廠商人員給予期約、賄賂、佣金、
          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
          者。
    (九)直接或間接從事與受託採購案有關之商業活動或向受託採購案
          有關之第三者收取佣金、折扣、補貼或其他間接之收益者。
    (十)規劃、設計內容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技術規格,為不
          當或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
    (十一)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機關遭受下列損害或不利益者:
            1.採購案遲延或無法開標、決標。
            2.延誤工程進度或驗收結案期程。
            3.機關額外支出費用。
            4.施工或供應之廠商向機關請求賠償。
            5.發生事故所生之損害。
            6.其他損害。
    (十二)洩露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
            他秘密者。
    (十三)其他未依約定辦理,經機關認有明確違失事項或延宕期程,
            且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監造之履約績效不良情形)
五、廠商辦理監造,應依約定良善履約,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依第八點規
    定扣分記點:
    (一)監造計畫、安全衛生監督查驗計畫及實施方式、監造報表、監
          造報告書及其他應辦理之文件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未依約定期限提送,且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2.提送文件資料經審查認有應澄清或補正,而未依約定期限或
            通知期限辦理,且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3.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審退二次。
    (二)審查、審定(複核)或核定施工廠商提報之品質計畫、職業安
          全衛生管理計畫、整體施工計畫、分項施工計畫、交通維持計
          畫或其他依規定應送審之文件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未依約定期限辦理,且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2.辦理不確實,致有違失,且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3.無正當理由審退施工廠商文件資料二次以上。
          4.有不當限制競爭或違反法令之情形。
    (三)未配合參與會勘、勘驗或會議(包括但不限於開工前會勘、施
          工中協調會議、契約變更會勘或其他主管機關之查驗或勘驗等
          ),且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四)辦理各項施工作業抽查、材料與設備抽驗、送驗,或審查、審
          定(複核)、核定檢(抽、查)驗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未配合辦理,且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2.未依約定期限辦理,且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3.辦理不確實,致有違失,且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4.無正當理由審退施工廠商文件資料二次以上。
          5.有不當限制競爭或違反法令之情形。
    (五)審查施工廠商提送之估驗計價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未依約定期限辦理,且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2.因可歸責於監造廠商之事由,致機關未能一次通知施工廠商
            補正,或付款期程逾工程契約約定。
    (六)未確實審核施工廠商提送之估驗計價資料,致所監造工程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
          1.巨額工程採購案,超估項目之金額逾該項目原契約價金百分
            之五以上。
          2.非巨額工程採購案,超估項目之金額逾該項目原契約價金百
            分之十以上。
    (七)未依約定辦理職業安全、施工安全衛生、交通維持或環境保護
          之監督作業,且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八)接受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時,建築師或技師無故未到場說明
          者。
    (九)監造工程經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結果成績列為丙等,且有可
          歸責於廠商之監造品質缺失,或經機關或專案管理廠商督導之
          監造缺失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機關同意展期者。
    (十)施工廠商未依契約施工或施工品質有嚴重缺失,而廠商無法證
          明已善盡監造責任者。
    (十一)因可歸責於廠商之情事,致未依規定時程、程序辦理工程契
            約變更,且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十二)未依約定期限審查並提送竣工圖、工程結算資料及約定之其
            他文件資料,且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或因可歸責於廠
            商之事由,經機關或專案管理廠商審退二次以上者。
    (十三)收受竣工通知後,未依約定期限辦理竣工查驗,且經通知限
            期改善而未改善或竣工查驗不實者。
    (十四)未依約定或指示期程審查施工廠商提報之工期展延文件資料
            ,且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經機關或專案管理廠商審退二次以上者。
    (十五)有前點第八款、第九款、第十一款或第十二款之情事者。
    (十六)未依約定確實監造或有怠忽監造職責情事,或因可歸責於廠
            商之事由,致與施工廠商衍生爭議事項者。
    (十七)廠商履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未依約定設置合格之現場人員、職業安全衛生人員,且經
              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2.未依約定或經機關核定之用人計畫辦理,且經通知限期改
              善而未改善。
            3.未經機關同意擅自變更原核定人員,且經通知限期改善而
              未改善。
    (十八)其他未依約定辦理,經機關認有明確違失或延宕期程,且經
            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專案管理之履約績效不良情形)
六、廠商辦理專案管理,應依約定良善履約,其各階段之諮詢及審查,如
    有下列各款情事,依第八點規定扣分記點:
    (一)提送分析評估、研訂或建議事項報告等文件資料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
          1.未依約定期限提送,且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2.提送文件資料經審查認有應澄清或補正,而未依約定期限或
            通知期限辦理,且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3.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經機關審退二次。
    (二)審定施工廠商提送之估驗計價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未依約定期限辦理,且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2.因可歸責於專案管理廠商之事由,致機關未能一次通知施工
            廠商補正,或付款期程逾工程契約約定。
    (三)除前款文件外,應審查、審定(複核)或核定之文件資料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
          1.未依約定期限辦理,且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2.辦理不確實,致有違失,且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3.無正當理由審退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監造廠商或施工
            廠商之文件資料二次以上。
          4.有不當限制競爭或違反法令之情形。
    (四)各工作項目界面之協調及整合不善,或品管事項、安全衛生、
          交通維持及環境保護之督導不周,或未協助機關處理工程爭議
          ,且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五)未依約定辦理文件檔案管理、工程管理、定期召開工程協調會
          議或其他應辦理及協助事項,且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六)有第四點第三款、第八款、第九款、第十一款或第十二款之情
          事者。
    (七)其他未依約定辦理,經機關認有明確違失或延宕期程事項,且
          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廠商申請增分記點)
七、廠商履約有第三點所列履約績效良好事蹟之ㄧ者,得於該階段完成後
    ,附具佐證資料,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增分記點;惟至遲應於採購案驗
    收合格日起一年內提出。
    機關接受廠商申請後,應依第九點、第十點規定程序審理。廠商增分
    記點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有第三點第一款及第五款事蹟者,增一點,期間為一年。
    (二)有第三點第二款至第四款事蹟者,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增一
          點,期間為一年;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增二點,期間為一年
          。

(廠商履約績效不良情事之處置)
八、廠商履約有第四點至第六點所列履約績效不良情事之一者,機關應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扣分記點:機關應按廠商履約績效不良情事及其事由,以書面
          通知廠商,並依第九點、第十點規定程序審理。廠商扣分記點
          應依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辦理。
    (二)廠商履約績效不良情事如有技師或建築師之責任,機關應另依
          各該專門技術人員法規,提送各該主管機關懲戒。

(機關辦理廠商增扣分記點程序)
九、機關依前二點辦理廠商增分或扣分記點之程序如下(流程如附件一)
    :
    (一)機關審理廠商記點,應依第十點規定進行審理,並於二個月內
          作成審理決定,其起算日認定如下:
          1.增分記點:自機關收受廠商書面申請之次日起算。
          2.扣分記點:自機關依前點第一款之書面通知之次日起算。
    (二)機關應將審理決定以書面通知廠商,並附記廠商如未於接獲書
          面通知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機關提出意見者,
          機關將依第十一點規定刊登本府「履約績效管理系統」,同時
          副知上級機關。
    (三)廠商於前款期限內提出意見者,機關應於收受意見書之次日起
          十五日內為適當之處置,並將意見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廠商,
          並附記廠商如未於接獲意見處理結果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履
          約爭議處理方式辦理者,機關將依第十一點規定刊登本府「履
          約績效管理系統」。
    (四)廠商對於前款意見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收受意見書之次日
          起十五日內不為處理者,廠商得於收受意見處理結果或期限屆
          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履約爭議處理方式辦理。

(機關審理廠商記點)
十、機關審理記點時,得採書面審理或成立審議小組審理,其審理結果應
    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審議小組審理認有必要時,得請廠商
    列席說明。
    前項審議小組應由暸解審議標的之人員五人以上組成,成員應包含採
    購案件之單位主管人員,並得依案件性質邀請具有工程專業或法律知
    識人員。
    審議小組會議之決議,應有小組成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並經出
    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刊登廠商記點資料)
十一、機關辦理廠商增分或扣分記點經審理決定應予記點者,除有下列情
      形外,應於期限屆至、經提出爭議處理結果不予受理或爭議處理結
      果作成應予記點決定之次日起十日內,將廠商記點資料依規定格式
      鍵入本府「履約績效管理系統」:
      (一)廠商於規定期限內提出意見者。
      (二)廠商對所提意見之處理結果不服,並於規定期限內依履約爭
            議處理方式辦理者。
      (三)爭議處理結果作成不予記點之決定或判定者。
      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後,應將廠商記點資料、機關審理意見、技術
      服務履約績效記點提報書(如附件二)及相關佐證資料函送上級機
      關備查。
      前項記點期間,自刊登網頁之日起算。

(適時檢討廠商之情形)
十二、機關應按履約各階段或工程進度,適時依本要點檢討廠商履約情形
      ;惟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則應即檢討廠商有無第四點至第六點所
      列履約績效不良情事:
      (一)契約變更增加或減少分別累計金額較大值,超過工程訂約總
            價百分之十以上或查核金額之較小值者。
      (二)巨額工程採購進度落後逾百分之五,或非巨額工程採購進度
            落後逾百分之十以上者。

(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十三、廠商之規劃、設計錯誤或監造不實,且情節重大者,屬政府採購法
      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八款之「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機關應依政
      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辦理。

(技術服務廠商之評選)
十四、機關辦理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案件評選,除情況特殊報經本府專案核
      准者外,應將「廠商過去履約績效」列為必要評選項目之一,該項
      目之配分所占權重,不得低於總分之百分之十五,另經採購評選委
      員會委員評分後,應再就下列情形計算增減「廠商過去履約績效」
      項目之分數,其增減結果最高為該項目滿分,最低為該項目零分(
      範例如附表五):
      (一)「履約績效管理系統」之記點紀錄:查詢投標截止收件當日
            止,廠商之增分或扣分記點情形,每點應增分或減分兩分。
            (同一廠商有增分及扣分記點者,其累計點數應互抵後計算
            之)
      (二)近五年獲獎情形:包含中央機關主辦金質獎、金安獎及本府
            公共工程卓越獎等工程品質之相關獎項,增分額度詳附表四
            「增減分項目標準表」。
      (三)近五年廠商遭停權處分情形:減分額度詳附表四「增減分項
            目標準表」。
      本府已整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及「
      政府電子採購網」、本府法務局「法律事務管理系統」及「採購申
      訴與調解業務資訊網」,建置本府「履約績效管理系統」,受評廠
      商有關前項項目及與本府有申訴、履約爭議調解、訴訟、仲裁等情
      形,機關之工作小組應於臺北市政府採購業務資訊網 /員工專區 /
      履約績效管理系統項下查詢並納入初審意見。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廠商評選時,得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十六條第
      二項及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廠商過去履約績效
      」項目之合格分數,且評分不合格者,不得列為決標對象。

(技術服務廠商履約績效評量)
十五、本府依「技術服務廠商履約績效評量實施方案」(如附件三)進行
      廠商履約績效評量時,機關應就廠商之履約情形或成效進行綜合評
      量,並填具「技術服務廠商履約績效評量表」提送本府,以建立廠
      商履約績效之履歷。
      廠商之服務案件於同一年度經前項評量結果列為優等二件以上者,
      由本府予以增分記點二點,期間為二年。但如有任一案件經評量結
      果列為丙等以下者,則不予增分記點。

(技術服務廠商履約績效評量結果)
十六、本府依前點規定所彙整之技術服務廠商履約績效評量結果,將登載
      於本府「履約績效管理系統」,提供機關辦理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案
      件評選(評審、審查)時,評估廠商過去履約績效之參考;並作為
      機關以非經公開程序之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時,擇優選商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