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委託技術服務履約績效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4月25日臺北市政府(111)府工採字第1113010166號令修正 發布第14點附表四,並自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工務類 / 工程管理目

立法總說明

為配合本府城市美學專案第一次月會研析意見第五案內容及參考「公共工
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第九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第四子目規定廠商獲
金質獎佳作加分標準辦理,修正本要點第十四點附表四「增減分項目標準
表」針對本府公共工程卓越獎獲獎加分標準修正本要點,俾利機關使用。

法規異動

修正

(技術服務廠商之評選)
十四、機關辦理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案件評選,除情況特殊報經本府專案核
      准者外,應將「廠商過去履約績效」列為必要評選項目之一,該項
      目之配分所占權重,不得低於總分之百分之十五,另經採購評選委
      員會委員評分後,應再就下列情形計算增減「廠商過去履約績效」
      項目之分數,其增減結果最高為該項目滿分,最低為該項目零分(
      範例如附表五):
      (一)「履約績效管理系統」之記點紀錄:查詢投標截止收件當日
            止,廠商之增分或扣分記點情形,每點應增分或減分兩分。
            (同一廠商有增分及扣分記點者,其累計點數應互抵後計算
            之)
      (二)近五年獲獎情形:包含中央機關主辦金質獎、金安獎及本府
            公共工程卓越獎等工程品質之相關獎項,增分額度詳附表四
            「增減分項目標準表」。
      (三)近五年廠商遭停權處分情形:減分額度詳附表四「增減分項
            目標準表」。
      本府已整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及「
      政府電子採購網」、本府法務局「法律事務管理系統」及「採購申
      訴與調解業務資訊網」,建置本府「履約績效管理系統」,受評廠
      商有關前項項目及與本府有申訴、履約爭議調解、訴訟、仲裁等情
      形,機關之工作小組應於臺北市政府採購業務資訊網 /員工專區 /
      履約績效管理系統項下查詢並納入初審意見。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廠商評選時,得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十六條第
      二項及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廠商過去履約績效
      」項目之合格分數,且評分不合格者,不得列為決標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