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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區道路纜線管路設置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3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纜線管路之接續設施,以由主管機關設置為原則。但主管機關得委由使 用者施作,所需費用由主管機關負擔。纜線管路使用者需自行設置接續 設施者,應經主管機關同意,且於設置完成後其所有權無條件歸臺北市 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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