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區道路纜線管路設置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3月27日

條文關聯

  依前條規定設置之纜線管路,主管機關得以整體或分管公開標租或以其
  他適當方式提供使用,其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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